(2025)2609沈阳市****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22.5 万元/年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2.25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5)2609沈阳市****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庄女士 | 联系电话 | **** |
资产描述 | 沈阳市**** | ||
现场查勘安排 | 1、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2、踏勘人需跟出租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沈交所在收到出租方确认的踏勘书后,方可报名。 |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2025)2609沈阳市****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沈阳市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22.5万元/年 | 租赁期 | 不少于1年,不高于5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起租日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336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每半年缴纳一次,第一次租金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自然日内缴纳,后续租金应在前期租金到期日不少于30个自然日前缴纳,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一般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期5年内租金不做调整。 | ||
押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10%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水、电、气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房屋给排水、供暖、供电、供气、消防屋面及其他设备设施影响承租方经营或造成承租方或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采暖费由出租方承担。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教育、办公和一般性商业经营,要符合出租方公司租赁要求。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 |
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出租底价 | 22.5万元/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原承租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 |||
出租条件 | 1、本次出租范围:位于沈阳市**** 2、 水、电费由承租方按水、电表计量,直接向水务和供电部门缴纳, 3、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不负责提供消防、城建、环保、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审批手续。 4、承租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要求,自觉服从管理,双方需签订安全协议。 5、因城市建设或上级单位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等不可抗力因素,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解除合同,出租方仅退回已收取而未履行合同的租金,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 6、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投资的装修、基础设施、不得拆除与损坏,保证正常运转。 7、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不低于1年,不高于5年,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责任。 8、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9、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照首年租金的10%交纳交易保证金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成交后,扣除沈交所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经出租方同意后,以无息形式原路径退回。 10、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11、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承租方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需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2.25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沈交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原路径无息退回。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225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