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水利局
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省水利厅工作要求,现就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二、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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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规定调整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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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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