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轨道交通综合管控一体化平台项目(一期)
澄清、修改文件(一)
项目编号:****
致各供应商:
本澄清、修改文件是采购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补充说明及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所作的答复,请各供应商对照采购文件仔细阅读。
一、供应商提问答复
1.章节3.2.1通用技术要求(P42):“所有采购的硬件设备须提供原厂商的售后服务,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软件系统、产品与设备须保证没有任何附加额外的使用限制,用户授权license原则上应无数量限制,所有授权应为无限期授权。”
请澄清:本项目部分采购的软件项存在按年收费授权的情况,如“防病毒系统(企业级)”、“终端安全管理软件”原厂按年收费授权,且每年根据实际授权数量收费,本次投标报价是否仅覆盖项目周期内的授权
答:本次投标报价包含服务期内网络安全软件的授权费用,及其余软件系统终身授权费用。
2.章节5.2.5建设需求(P58):“(4)综合管控一体化平台宜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既有及在建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并同步提供未来其他信息化系统接入的开发标准及接口标准等。”
请澄清:本项目中综合管控一体化平台与既有及在建信息化系统的集成,数据层面是否直接通过大数据平台对接流程、功能层面通过综合管控一体化平台进行集成
答:1.综合管控一体化平台与既有及在建信息化系统的数据集成对接由投标人自行考虑。2.既有及在建信息化系统的流程和功能的集成包含在本次采购范围中。
3.请澄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答:可以。
4.第二部分投标须知附表特别说明:联合体投标的或者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联合体各方(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请澄清:联合体成员方的资质要求是:“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且联合体成员需承接过①综合协同管理系统(包含 内网门户或外网门户或移动办公门户或基础软件平台)、②资产管理系统、③财务管理 系统、④纪检监察系统、⑤合同管理系统、⑥档案管理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中的2项及以上工作内容。”是否联合体成员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满足此要求即可,与联合体协议分工内具体工作内容无关。对“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这句话不理解,应该如何解读
答:1.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需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2.删除“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的相关描述,具体详见澄清、修改文件“二、采购文件修改部分”第1条。
二、采购文件修改部分
1.删除采购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前附表16特别说明中的相关内容。
采购文件与本次澄清、修改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与本次澄清、修改文件没有冲突的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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