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广西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 李海泉
委托代理人: 罗雪方 电话: ****
广西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下午收到贵公司送达点击登录查看新校区空调机(一期)(QZZC2025-G1-990210-QZSZ)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公示中标供应商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综合评分绝对不可能超过73.39分,不可能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答复:贵公司通过网站查询社保缴纳情况来判断中标供应商的员工人数,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实施人员、售后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材料及得分依据,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人员、售后人员的人数及资格均符合相应的评分档次,评委在主观分评分中亦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情况,评分结果合理。故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公示中标供应商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文件,不可能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答复: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拥有平等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故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公示中标供应商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虚假应标来骗取中标的行为。
答复: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的同类业绩证明以及符合得分档次的人员、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厂家授权。故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通过项目管理结果查询,本项目我公司综合评分总得分为88.77分,排名第二名。我方认为我公司的综合评分过低,是否存在统计错误的情况。
答复:经核查,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人员、售后人员的人数及资格均符合相应的评分档次,评委在主观分评分中亦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情况,评分结果合理,且不存在统计错误。故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公示中标供应商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答复: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广西思之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拥有平等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关于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本项目质疑范围内。故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同时,贵公司可向采购人申请对该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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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海利达).pdf (1.1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