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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教学一体机(QZZC2025-G1-030083-QZSZ)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钦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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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南宁市洁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谭群姿

电话:****

南宁市洁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点击登录查看教学一体机(****)的质疑函,我中心于****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二
贵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标项一、二86吋交互智能平板、备课软件平台、光能黑板、推拉绿板、有源音箱、智能笔标注▲号指向特定品牌产品的质疑事项。
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的规定,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采购需求,该部分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教学需要以及结合将来的需求而设定的,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符合实际教学场景需求。根据采购人的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的86吋智能交互平板产品不少于3家,如鑫城、兴视科、视隆、LMEM等品牌,并非只有希沃品牌,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标注▲项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均为非实质性响应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未全部满足不会被评定为不满足采购需求,仅作为设备性能评审依据。采购人依据投标产品中满足或优于项目需求中的参数性能(规格)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分,并结合价格、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商务、政策功能方面综合得分择优选取中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说明“1.本表中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产品整体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或其技术参数性能(规格)要求”,项目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性能(规格)是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技术功能的文字呈现,仅起参考作用,并未严格限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性能(规格)必须与项目需求中的要求完全一致,投标人不必局限于文字描述,可选取不同的技术路径、实现方式、功能效果的产品,提供相当于或满足或优于项目需求中的参数性能(规格)的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并非局限于检测报告一种,也可以是功能截图或厂家证明能佐证所提供的参数性能属实的材料),均可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加分的依据。
质疑事项三
1.贵公司认为标项一和标项二中反复多次出现厂商个性化命名“胶囊”软件、资源,是希沃的标签,政府采购行为把一家的标签写入招标文件要求,在后期开标环节,是否会出现评标倾向特定品牌情况
答复如下:
采购人认为,“胶囊”类表述是对“轻量化教学资源/工具”的通用功能描述(如知识点胶囊、资源胶囊等),并非特定品牌个性化命名,各品牌均可通过自有技术实现“短小精悍的教学资源封装、便捷调用”等等效功能,无品牌指向性。
2.贵公司认为标项一中86 吋交互智能平板第一部分集体备课设计为软件功能,对应标项二中备课软件平台第25条及信息数据管理平台第2条内容,此处混乱,既然有专门的硬件、软件分别列项,为何标项一中86吋交互智能平板开头混入软件功能是以参数要求区别化,以达到区分不同供应商以实现利益均衡的目的
答复如下:
采购人认为,标项一“86吋交互智能平板”中涉及的第一部分“集体备课设计”等功能,是“平板硬件承载的内置功能”,属于基础功能;标项二“教学软件、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是独立软件系统,有更为细化的功能要求,且参数完全不一致;二者属于“硬件内置功能”与“独立软件平台”的不同范畴。
3.贵公司认为标项一和标项二采购列项一样,数量一样,参数内容也基本一样,但在核心产品86吋一体机的要求上,为何两包别的▲号加分项不一致例如,标项一中的“▲5.整机支持发出超声波信号…”、安卓要求、音箱要求为核心参数,在标项二中变为普通参数,而标项二中的核心参数摄像头要求、提笔书写要求在标项一中却又成为普通参数是否是为了达到区****
答复如下:
采购人认为,标项一、二核心产品(86吋交互智能平板)的▲号加分项差异,是基于前期调研不同采购单元的细分需求侧重,标项一聚焦硬件性能与教学场景适配,标项二侧重软件功能深度与生态协同,属于根据实际教学场景的合理参数差异化设置,且所有参数均具备品牌普适性。
4.贵公司认为在光能黑板和推拉绿板中均出现强制性国标作为加分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国家准入行业的最低标准,制造商在生产相关产品时须无条件符合,否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而在本项目中却作为加分项来加分,是何依据
答复如下:
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光能黑板、推拉绿板的加分项并非“强制性国标本身”,而是对“满足强制国标基础上,额外具备更优性能/更严标准”的鼓励,如“磁感应强度≤100μT”、“甲醛释放量≤0.2mg/L”均高于国标要求,进一步提升校园设备的电磁环境安全水平符合“鼓励优质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原则,并非将强制准入标准作为加分条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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