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基本信息
1、地块位置与范围:瑞安市****
2、原土地使用权人:瑞安市****
3、土地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二、公告期限与联系方式
1、公告期限:****—****。
2、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瑞安市****点击登录查看609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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