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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教学一体机(QZZC2025-G1-030083-QZSZ)的质疑答复

广西钦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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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广西智联众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东盟****

法定代表人:刘庆俊

委托代理人: 梁工 电话:****

广西智联众诚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点击登录查看教学一体机(****)的质疑函,我中心于****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二
贵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标项一、二86吋交互智能平板、备课软件平台、光能黑板、推拉绿板、有源音箱、智能笔标注▲号指向特定品牌产品的质疑事项。
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采购需求,该部分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教学需要以及结合将来的需求而设定的,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符合实际教学场景需求。根据采购人的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的86吋智能交互平板、备课软件、有源音箱、无线麦克风、智能笔产品均不少于3家品牌,如鑫城、兴视科、视隆、LMEM、丽显等,满足光能黑板的品牌有蓝贝思特、东方中原、满天星等,满足推拉绿板的品牌有蓝贝思特、点圆、大衫等,均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标注▲项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均为非实质性响应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未全部满足不会被评定为不满足采购需求,仅作为设备性能评审依据。采购人依据投标产品中满足或优于项目需求中的参数性能(规格)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分,并结合价格、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商务、政策功能方面综合得分择优选取中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说明“1.本表中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规格)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替代的产品整体上要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或其技术参数性能(规格)要求”,项目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性能(规格)是采购人对所采购产品技术功能的文字呈现,仅起参考作用,并未严格限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性能(规格)必须与项目需求中的要求完全一致,投标人不必局限于文字描述,可选取不同的技术路径、实现方式、功能效果的产品,提供相当于或满足或优于项目需求中的参数性能(规格)的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并非局限于检测报告一种,也可以是功能截图或厂家证明能佐证所提供的参数性能属实的材料),均可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加分的依据。
质疑事项三
贵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标项一86吋交互智能平板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供货时提供一套产品配合采购人进行检测测试,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的质疑事项。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本项要求检测测试属于履约验收环节测试,招标文件要求的“预安装检测”,是履约验收的前置环节,是合同签订后供货时采购人验证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参数一致(检测标准为投标文件载明的、客观量化的技术参数),检测为确保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与“二次评审”(改变评审标准或结果)本质不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是指在招标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主观判断以确认的样品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是指评标结束后、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样品检测等招投标文件以外的内容或方式再次评审改变已确定的评审结果的行为。本项“预安装检测”是采购人根据已确定评审结果,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检测中标人供货的产品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的合同履约事项。以上3种情形系同一项目招标过程的不同环节,并不冲突,本项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进行处罚”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若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符的,采购人依据合同约定拒收货物、退货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本项目是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质疑事项四
贵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标项一、标项二商务要求交付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使用”脱离现实、排弃其他投标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的质疑事项。
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的教学交互一体机为成熟标准化产品,而非定制化设备,供货期设置为10个工作日(即14个日历日)已综合考虑保障钦北区中小学教学设备时效需求、3-5日运输周期、3-5日安装调试时间(可多间学校同步施工)、1-2日货物使用培训(集中培训或分批培训,可多校及与安装时间同步进行),招标文件约定的“预安装检测”可与安装调试同步推进(检测对象为首批交付抽取的1套产品,不影响整体配送),“10个工作日交付”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基本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采购项目商务条件。若承诺能在该期限内交货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应作废标处理。若中标人无法履行“十个工作日交付使用”的,其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赔偿损失、违约金等。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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