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广西北流市御德隆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流市****
法定代表人: 刘国林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贵公司关于2025年秋季学期至2027年秋季学期阳朔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材配送服务(****)质疑函,本单位于****上午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1、“中标供应商需在配送地建立或租赁或合作有养殖(种植)基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理性依据:(1)保障食材源头质量可控:食堂食材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尤其是蔬菜、瓜果等生鲜类食材,其品质与种植环节直接相关。中标供应商自有或租赁或合作的养殖(种植)基地,可从种子选择、种植过程(如化肥农药使用)、采收标准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便于追溯食材源头,降低农残超标等安全风险,这是保障食堂就餐人员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2)提升供应稳定性:种植基地在应对市场季节性供应变化时更具灵活性,体现了中标供应商供应稳定性的能力。例如,当外部市场蔬菜供应紧张时,自有或租赁或合作基地有足够数量的商品可优先保障本项目的食材供应。(3)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本采购项目涉及的学校食堂就餐人数众多,对生鲜食材的需求量大且要求持续供应,中标供应商自有或租赁或合作的养殖(种植)基地是具备稳定供货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的体现,与项目的实际运营需求相匹配。(4)该条款为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非资格响应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针对“13.中标供应商需在阳朔县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公司。(如已在阳朔县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公司的则不需要重新注册)”的条款我公司已于****发布了澄清公告,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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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扫描件_质疑函(2).pdf (3.5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