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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修订)意见的通知

河南郑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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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促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专业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 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联系电话:****、****

邮箱:****@163.com

邮编:450018

2025年9月9 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中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专业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交通强省建设,当好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专业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本条件中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是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交通运输专业(道路与桥梁工程、港航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载运工具应用工程、交通信息工程、航空及邮政物流工程等)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职称评审按照精准化原则,建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分类评价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划分为科研与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检测、建设与运营管理三个基本类型。

科研与勘察设计类。适用于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定额、计价依据、规范编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与监理检测类。适用于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技术管理、养护技术管理、设施设备技术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检定校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与运营管理类。适用于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建设项目管理、运营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内连续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四)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比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五)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六)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能力经历须与工作经历相符):

1.参加完成本专业省辖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

2.参加完成公路、航道(港口)、轨道、机场、场站等的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前期技术研究、勘测设计以及管理、施工、监督、监理、检测等技术工作,以及运营管理技术工作。

3.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完成技术创新、改造等工作,取得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4.参加完成项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以及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编写。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第1~3条中的1条以上,或符合第4~13条中的3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或行业学(协)会、本行业相关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大型企业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设计奖1项。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获得省辖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目1项。

5.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制1项本专业国家、行业、省级、省辖市级技术标准、定额、计价依据、标准图、范本等,并正式公布实施;或省部级以上工法1项,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得到较好应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辖市****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9.参加完成1项省辖市****

10.参加完成2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通过省辖市****

11.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12.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先进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三)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省辖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并主持编制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三)具有分析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有价值的分析或改进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四)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五)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及审核工程师技术成果的能力与经历。

(六)聘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能力经历须与工作经历相符):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本专业省辖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公路、航道(港口)、轨道、机场、场站等的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前期技术研究、勘测设计以及管理、施工、监督、监理、检测等技术工作,以及运营管理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组织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完成技术创新、改造等工作,取得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鉴定等,取得重要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业绩与成果,聘任工程师期间,符合第1~3条中1条以上,或符合4~15条件中的3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以上1项。

4. 作为主要完成人,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

5. 获得省级工程奖项或国家专业行业工程奖项1项以上。

6.编制完成1项国家、行业标准;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15名),编制完成1项省级技术标准、定额,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部级工法2项,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较好得到应用。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5名),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2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3项省辖市****

9.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10名),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以上。

10.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以上,编制实施方案、勘测检测、设计、管理、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3项(或20公里)以上;或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3项(或50公里)以上;或县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4项(或100公里)以上;或航道工程养护工程项目2项(或30公里)以上;或铁道工程改造项目2项(或50公里)以上;或城市****

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以上,完成2项省辖市****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1项省大型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科技或2项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限前3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或主持、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2项,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的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独著)或译著1部;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本专业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 万字以上)。

15.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行业专业大赛二等奖以上1项。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中、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学历须是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聘任时间。聘任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聘任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

第十六条 取得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一、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

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是指: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省市****

三、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公路(水运)交通优秀设计奖、公路(水运)交通优秀勘察奖等。

四、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省测绘优质工程奖等视同为厅(省辖市)级工程类奖项。

五、项目的获奖者为主体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人员。以获奖文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为准。对于获得外省项目奖励,需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同时提供与我省相关奖项同等级别的证明。

六、国家级工程类奖项、省级工程类奖项以功勋荣誉表彰部门清理优化后的奖项为准,清理优化前的有关奖项仍然有效(具体奖项认定由年度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直机关主导的具有权威性的全省性及以上的大赛。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设计方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工程项目。养护工程项目是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等工程项目,不包括日常养护。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

工程项目分别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工程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项技术负责人”“技术主持”“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须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

第二十四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或本专业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8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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