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000吨电煤和3000吨低热电煤采购9月12日竞价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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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竞
价
文
件
项目名称:2025年9月10000吨电煤和3000吨低热电煤采购9月12日
项目编号:****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时 间:****
第一章商务竞价点击登录查看营销总公司受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委托,对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生产所需的电煤物资进行网上公开竞价采购。
一、物资名称、数量:电煤10000吨、低热电煤3000吨
二、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标段一:电煤(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二)含硫量≤3.5%,(三)全水份≤8.0%,(四)7.0%≤挥发份≤15.0%,(五)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0%,(六)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0%。
标段二:电煤(低热煤)(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500千卡/千克,(二)含硫量≤4.00%,(三)全水份≤8.0%,(四)7.0%≤挥发份≤15.0%。(五)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六)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
供货时间:****-10月10日,原则上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收煤(具体收煤时间按我司通知时间为准),如因我方流程原因致合同生效时间延后,则按延后天数顺延合同截至送货时间。
二、商务活动(洽谈)时需提供资质资格要求
参与竞价的盘外新供应商需具备以下资质:
(一)企业法人,企业设立满一年以上,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申请主体为合法存续的煤矿生产企业,或同一集团体系内具有煤炭销售资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洗煤厂(需提供机具设备自有证明,如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且上述主体单位相关证照齐全(煤矿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洗煤厂:需提供营业执照、土地证明、机具设备发票等),近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
(三)实缴资本不能为0
资质后审:盘外报价单位必须符合我公司渠道引入相关管理规定。盘外报价单位报价前,需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新单位所需准入认证资料,报价截止前作为附件上传,待报价结束后,由公司进行审查,如审查不通过,则该报价单位本轮报价无效,本次不予选取(若盘外报价单位在报价时间截止前未缴纳参选保证金则该单位本轮报价无效)。
注:盘外报价单位是指非准入认证报价人:即报价人未经公司相应业务类已准入认证的新单位。
三、商务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1、竞价保证金的金额:本次采购设置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包一、包二、包三),参选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采购人将不予退还参选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参选单位中选后,拒不执行合同,扣除该单位缴纳的单次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采用参选人对公账户转账进行缴纳。
转账方式:第一轮报价终止前(****10:30)到达以下账号
收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三江支行
账号:********
汇入时在“备注栏”注明:“煤炭商务竞价保证金”
备注:须以公对公账户以电汇形式缴纳,不接受现金。
注:未达成交易竞价单位的竞价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最终达成交易的被邀请活动人签订商务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作为后续竞价保证金延续使用。
2、合同履约保证金:中选单位中选后需按所签合同金额缴纳的10%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收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营业部
账号:********
汇入时在“备注栏”注明:“煤炭合同履约保证金”
备注:须以公对公账户以电汇形式缴纳,不接受现金。
四、商务活动(洽谈)时间和地点
1. 公告发布时间:****18:00
初始竞价开始时间:****10:00。
多轮报价:通过平台进行2轮次公开竞价,两轮竞价间隔时间为1分钟,每轮竞价时间为30分钟,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所有单位最低报价。
2. 商务活动(洽谈)地点:电话通知网上报价(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第二章竞价须知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价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价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1.2 本竞价文件时根据点击登录查看相关规定进行编制,解释权属点击登录查看。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甲方”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项目的采购人见商务竞价邀请函。
2.2 “被邀请竞价人”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 知识产权
3.1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2 如采用被邀请竞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经办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被邀请竞价人承担全部责任。
4. 报价限制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2 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 被邀请竞价人风险
被邀请竞价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价文件中所有的实现、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递交了竞价响应文件,视同为全部认同本竞价文件各项规定。若没有按照本竞价文件的规定参加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邀请竞价人自行承担。
6. 被邀请竞价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被邀请竞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竞价或者成交资格,给予相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的;
(二)竞价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的;
(三)与采购人、竞价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不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不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和响应文件承诺履约的;
(六)向采购人、竞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好处的。
二、商务竞价文件说明
7. 商务竞价文件的构成
商务竞价文件由商务竞价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7.1 商务竞价邀请函;
7.2 商务竞价须知;
7.3 商务竞价项目内容;
7.4 合同主要条款;
7.5 报价响应文件格式。
8. 商务竞价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在竞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有推迟竞价的截止日期和竞价日期、以及对商务竞价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权利,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报价人提出的问题时对商务竞价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通知为商务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商务竞价程序
9.网上报价单位报价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注册。
第二步:找到本项目。
第三步:点击本项目名称参与报名。
10. 中选、评审过程的监督
本项目全过程接受由天原集团纪检部门监督。
11.交货期
以实际采购公告为准
12.付款方式
先货后款,买方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于3个月后付清。
13.中选原则
1.请报含税(13%)到厂价。
2.选取供货单位原则:
参选人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进行共两轮报价(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采购物资到厂单价,具体报价数量在报价单中注明并作为附件上传),由评审小组针对参选单位最终报价情况进行评选,按分包报价由低到高确定候选单位排名,报公司进行决策审批,待决策通过后,与中选单位签订单次采购合同。
注:①参与第一轮报价但未参与第二轮报价的单位,以第一轮报价结果为准
②第二轮报价中同为最低价的单位,根据报价时间,最先报价的单位优先选取,是否选取后报价单位根据选取数量决定。
四、授予合同
14.成交通知
14.1 竞价结果通过各级领导审批完成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的《中选通知书》。
14.2 《中选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成交人没有按商务竞价文件的规定执行,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并不予退还其商务保证金。
15.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15.1 成交人必须按照《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商务竞价文件、成交人的商务响应文件及修改或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5.2 商务竞价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是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被邀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
15.3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响应文件以及竞价过程中的响应承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以下是中文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点击登录查看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 生产厂家 | 产品规格/型号 | 数量 (吨) | 含税单价 (元/吨) | 税率(%) | 税额 (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电煤 | / | 无烟煤 | 13 | |||||
含税金额大写: | ||||||||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
第2条 质量标准
执行标准:收到基发热量:4000≤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含硫量≤3. 50%,全水份≤8.0%,7.0%≤挥发份≤15.0%。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煤场交货。
3.2 交货时间: 2025年**月**日-202*年*月*日。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5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目测验收,由买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追究卖方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5.1.1 煤车到厂滴水成线的。
5.1.2 目测大块煤粒径>10cm的。
5.1.3 卖方所供的煤炭必须符合买方采样要求(煤车车厢内只允许一根固定钢管外壁直径>10cm,不能有链条、杂物等),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能超过3.5米。
5.1.4 因上述原因对自动取样机造成损害,按照买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2 煤炭出现异常的处理:
5.2.1 煤炭异常的认定:煤炭到场首先通过自动取样机取样后,在现场卸货时买方质检及现场人员对煤炭装车是否出现异常进行预判,若预判质量存在差异现象,则按规范人工取高、低热值煤层煤样进行快速分析,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按掺假、使假处理。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则按自动取样机所取样品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2.2 异常煤炭处理流程: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由海丰大宗原料管理人员告知煤炭采购业务人员,煤炭采购业务人员联系卖方,若卖方认可结果,海丰现场人员按正常程序收煤;若卖方提出异议,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由煤炭采购业务人员陪同到现场共同取样、分样,24小时内卖方未到场即视为认同买方的取样及质检结果。买方质检部门对所取煤样按正常程序进行分析。
5.2.3 质量检验,热值、含水、硫、固定碳、粒度等以买方分析化验的结果为准。卖方所供煤炭经买方目测合格后,再进行汽车自动取样机取样,原则上以6车为一组做综合样,热值、含硫数据按整单合同加权进行结算,全水分不参与加权结算。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买方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如化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买方检验结果作为结算数据依据;如检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质量依据。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卖方承担,否则由买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认可买方质检报告且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5.3 经买方检测,连续三天平均发热量低于3500大卡/千克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6条 结算方式
6.1 价格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单价为基准价格*元/千卡.吨,结合热值、含硫量、全水份等的实际检测值按以下标准计算:
6.1.1发热量:
序号 | 收到基低位热值 | 热值浮动价格(到厂含税价) | 热值结算单价(到厂含税价) |
单位:千卡/千克 | 单位:元/千卡.吨 | 单位:元/吨 | |
1 | 热值>4800 | 基准价格 | 基准价格×4800 |
2 | 4000≤热值≤4800 | 基准价格 | 基准价格×实际检测值 |
3 | 3900≤热值<4000 | 基准价格-0.01 | (基准价格-0.01)×实际检测值 |
4 | 3800≤热值<3900 | 基准价格-0.02 | (基准价格-0.02)×实际检测值 |
5 | 3700≤热值<3800 | 基准价格-0.03 | (基准价格-0.03)×实际检测值 |
6 | 3600≤热值<3700 | 基准价格-0.04 | (基准价格-0.04)×实际检测值 |
7 | 3500≤热值<3600 | 基准价格-0.05 | (基准价格-0.05)×实际检测值 |
8 | 热值<3500 | 0 | 不予结算 |
注:单车热值低于3500千卡/千克如具备退货条件作退货处理,如不具备退货条件不纳入加权结算,按合同价格的50%结算。
6.1.2全水份:
8.00%<全水分≤10.00%的,超过8.00%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中扣除;全水分>10.00%拒收,已接收的,超过10.0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
6.1.3硫:
序号 | 结算硫份 | 浮动标准 | |
分段浮动 | 硫份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 ||
1 | St,d<1.0% | 以1.00%为基础,每降低0.1%,煤价上浮2元/吨 | (1.0 -St,d)×20 |
2 | 1.00%≤St,d<2.0% | 以2.00%为基础,每降低0.1%,煤价上浮1元/吨 | (2.0 -St,d)×10 |
3 | 2.00%≤St,d≤3.5% | 合格区间,不浮动 | 0 |
4 | 3.5%<St,d≤4.0% | 以3.5%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1元/吨 | (3.5-St,d)×10 |
5 | 4.0%<St,d≤4.5% | 以4.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2元/吨 | (4.0-St,d)×20 |
6 | 4.5%<St,d≤5.0% | 以4.5%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7元/吨 | (4.5-St,d)×70 |
7 | 5.0%<St,d | 以5.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10元/吨 | (5.0-St,d)×100 |
8 | 6.0%<St,d | 以6.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20元/吨 | (6.0-St,d)×200 |
备注:上表的计价采用分段、累计、按比例的计价方式,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注:单车硫份高于4.5%不参与加权,单批次进行结算。
6.1.4实际结算价格=基准单价元/吨+发热量加(减)价元/吨+硫含量加(减)价元/吨。
6.2 若质量不合格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退货数量为不超过实到买方生产现场的数量,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
第7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7.1 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买方收到货并质检验收结算后,卖方应按照结算向买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及开票价以实际结算到货量和结算价为准。买方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的90%;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剩余10%于3个月后付清。
7.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8条 履约保证
卖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并同意将商务竞价阶段交纳的保证金*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份现金补足。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9.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9.3 上述违约金买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不足扣减的,买方可从货款中抵减。
9.4 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0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0.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0.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1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②种方式处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2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2.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cdbc5d4ebbabbfcf79fcc6aa084bc0e8*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买方经办人:*,手机/微信:*,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2.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3条 其他约定事项
13.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3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3.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1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3.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3.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3.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3.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8 本合同一式 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月*日终止。
13.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 特别约定:
卖方需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合同数量供货,否则按逾期供货处理,因过磅计量,交货数量+10%内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0%以外数量不予结算。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逾期供货货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
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卖方需求,可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或后续中选转为后续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46d8eb0894b7dfa91ba409f9fb0bc124* 日 | 买方:点击登录查看 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20885067X6 开户行:工行宜宾三江支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
煤炭买卖合同(3000大卡)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点击登录查看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 生产厂家 | 产品规格/型号 | 数量 (吨) | 含税单价 (元/吨) | 税率(%) | 税额 (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电煤 | / | 无烟煤 | 13 | |||||
含税金额大写:*元整 | ||||||||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
第2条 质量标准
执行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500千卡/千克,含硫量≤4%,全水份≤8.0%,7.0%≤挥发份≤15.0%。粒度≤10mm,且粒度 ≤3 mm 的比例不大于30%,粒度>10cm的比例不大于3%。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煤场交货。
3.2 交货时间: 202*年*月-202*年*月。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5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目测验收,由买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追究卖方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5.1.1 煤车到厂滴水成线的。
5.1.2 目测大块煤粒径>10cm的。
5.1.3 卖方所供的煤炭必须符合买方采样要求(煤车车厢内只允许一根固定钢管外壁直径>10cm,不能有链条、杂物等),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能超过3.5米。
5.1.4 因上述原因对自动取样机造成损害,按照买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2 煤炭出现异常的处理:
5.2.1 煤炭异常的认定:煤炭到场首先通过自动取样机取样后,在现场卸货时买方质检及现场人员对煤炭装车是否出现异常进行预判,若预判质量存在差异现象,则按规范人工取高、低热值煤层煤样进行快速分析,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按掺假、使假处理。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则按自动取样机所取样品质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2.2 异常煤炭处理流程: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39千卡/千克,由海丰大宗原料管理人员告知煤炭采购业务人员,煤炭采购业务人员联系卖方,若卖方认可结果,海丰现场人员按正常程序收煤;若卖方提出异议,卖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由煤炭采购业务人员陪同到现场共同取样、分样,24小时内卖方未到场即视为认同买方的取样及质检结果。买方质检部门对所取煤样按正常程序进行分析。
5.2.3 质量检验,热值、含水、硫、固定碳、粒度等以买方分析化验的结果为准。卖方所供煤炭经买方目测合格后,再进行汽车自动取样机取样,原则上以6车为一组做综合样,热值、含硫数据按整单合同加权进行结算,全水分不参与加权结算。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买方在3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如化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买方检验结果作为结算数据依据;如检验结果与买方检验结果差值>239千卡/千克,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质量依据。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卖方承担,否则由买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认可买方质检报告且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5.3 经买方检测,连续三天平均发热量低于2600大卡/千克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6条 结算方式
6.1 价格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单价为基准价格***元/千卡.吨,结合热值、含硫量、全水份等的实际检测值按以下标准计算:
6.1.1发热量:
序号 | 收到基低位热值 | 热值浮动价格(到厂含税价) | 热值结算单价(到厂含税价) |
单位:千卡/千克 | 单位:元/千卡.吨 | 单位:元/吨 | |
1 | 热值>3500 | 基准价格 | 基准价格×3500 |
2 | 3000≤热值≤3500 | 基准价格 | 基准价格×实际检测值 |
3 | 2900≤热值<3000 | 基准价格-0.002 | (基准价格-0.002)×实际检测值 |
4 | 2800≤热值<2900 | 基准价格-0.004 | (基准价格-0.004)×实际检测值 |
5 | 2700≤热值<2800 | 基准价格-0.006 | (基准价格-0.006)×实际检测值 |
6 | 2600≤热值<2700 | 基准价格-0.011 | (基准价格-0.011)×实际检测值 |
7 | 2500≤热值<2600 | 基准价格-0.016 | (基准价格-0.016)×实际检测值 |
6 | 热值<2500 | 0 | 拒收 |
注:单车热值低于2500千卡/千克如具备退货条件作退货处理,如不具备退货条件,已接收的纳入加权结算。
6.1.2全水份:
8.00%<全水分≤10.00%的,超过8.00%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中扣除;全水分>10.00%拒收,已接收的,超过10.0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
6.1.3硫:
序号 | 结算硫份 | 浮动标准 | |
分段浮动 | 硫份累计浮动价格(元/吨) | ||
1 | St,d<2.0% | 以2.00%为基础,每降低0.1%,煤价上浮0.5元/吨 | (2.0 -St,d)×5 |
2 | 2.00%≤St,d≤4.0% | 合格区间,不浮动 | 0 |
3 | 4.0%<St,d | 以4.00%为基础,每上升0.1%,煤价下浮0.5元/吨 | (4.0-St,d)×5 |
备注:上表的计价采用分段、累计、按比例的计价方式,浮动价格均为含税价。 |
6.1.4实际结算价格=基准单价元/吨+发热量加(减)价元/吨+硫含量加(减)价元/吨
6.2 若质量不合格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退货数量为不超过实到买方生产现场的数量,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
第7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7.1 货物到买方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和质量状况进行结算,卖方按照结算向买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上月结算价款的90%;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剩余10%于3个月后付清。
7.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8条 履约保证
第9条 违约责任
9.1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9.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9.3 上述违约金买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不足扣减的,买方可从货款中抵减。
9.4 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0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0.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0.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1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②种方式处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2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2.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c438f89fbd890e8c5b7719ddce913018***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
买方经办人:点击登录查看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宜宾市**** 。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2.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3条 其他约定事项
13.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3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3.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1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3.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3.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3.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3.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8 本合同一式 陆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肆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202*年*月*日终止。
13.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卖方需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合同数量供货,否则按逾期供货处理,因过磅计量,交货数量+10%内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0%以外数量不予结算。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逾期供货货值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
合同履约保证金根据卖方需求,可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或后续中选转为后续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 年/ 月 / 日 | 买方:点击登录查看 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MA62AOWP27 开户行:工行宜宾三江支行 账号:******** 签订日期: / 年/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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