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平定县广阳经济带地下管网升级改造工程(二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平定县
合同编号:
2025ZYJD-001
市政行业乙级
设计资质等级:
发包人:
平定县融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
中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平定县
发包人:平定县融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平定县广阳经济带地下管网升级改造工程(二期)施工图设计工作,地点为平定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设计合同;
2.2现场实测后提供的测量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主要设计规范:
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同时参考以下规范:
1)《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
2)其它现行的相关专业国家设计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补充协议;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设计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设计人最终报价单;
3.5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项目名称:平定县广阳经济带地下管网升级改造工程(二期)
4.2项目地点:平定县
4.3项目总投资:9514.3万元
4.4项目规模:四条道路地下管网升级改造
4.5项目内容:
4.6设计负责人:穆志毅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设计要点等工程设计所必须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按发包人下达的设计任务通知要求依次提交电子版1套,纸质版6套
6.2交付地点:平定县融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3交付时间:****
第七条设计费用
本合同的工程设计费用为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第八条支付方式
付款前设计人提供合格有效发票,设计费用由发包人转账至设计人账户。
8.1设计人完成合同第六条约定内容并交付成果后5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50%,合计:175000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8.2本项目施工完成验收后5日内,结清剩余费用,发包人支付剩余费用,合计:175000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8.3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9.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9.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9.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1.6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已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还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比例支付设计费。
9.1.7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非因设计人原因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
9.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9.2.6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2.7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15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9.2.8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图纸会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并根据发包人需要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9.2.9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10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9.2.11设计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实际损失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调查取证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设计成果,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2)方式解决:
(1)向阳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发包方可根据建设需要决定增减设计内容,调整后的费用总额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2.3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2.4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发包人两份,设计人两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平定县
设计人: 中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合同专用章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宇刘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子
(签字或盖章)
印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XR3Q6X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KRMUB3B
开户银行: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学府滨东支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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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
行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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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r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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