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预算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
一、准确把握清理整改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整改范围
一是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清理整改的范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各单位起草或者制定政府采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制度规定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是具体项目。2022年1月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方面,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妨碍公平竞争问题的。
(二)清理整改重点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 |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4.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响应)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条件; |
5.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限定或指定供应商提供服务人员的性别或年龄; |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7.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8.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10.限制保证金形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
11.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二、规范清理与整改方式
各单位要对照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逐条进行自查清理,全面整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发现涉及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单位内部制度规定的,原则上于****前修订或废止。
(二)属于正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属于已经实施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及时堵住漏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提高清理整改工作质量。对清理发现妨碍统一市****
(二)明确责任,按时规范报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谁采购、谁清理”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由各单位政府采购牵头部门或采购专员负责组织实施,准确填报《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
各单位应于****前将本单位盖章扫描版《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清理自查情况表》及整改报告报送财政局采购办邮箱****@qq.com(自查未发现问题的仅报送《自查情况表》)。
(三)注重实效,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全面摸底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切实查找工作薄弱项,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统一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动性,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成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为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清理自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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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清理自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政策文件名称 | 清理内容 | 具体问题描述 | 整改措施 | 清理/纠正结果 | 清理/纠正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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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 | (是/否) | ||||||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是/否) | ||||||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是/否) | ||||||
4.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响应)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条件 | (是/否) | ||||||
5.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限定或指定供应商提供服务人员的性别或年龄 | (是/否) | ||||||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是/否) | ||||||
7.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是/否) | ||||||
8.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是/否) | ||||||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是/否) | ||||||
10.限制保证金形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 (是/否) | ||||||
11.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