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广西北海普洛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 于广江
委托代理人: 王瑶 电话: /
广西北海普洛佳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递交来的关于数字电网技术实训中心(一期)-电力系统安稳及智能站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我公司于****收悉并转发给了采购人。经采购人对贵公司的质疑函进行审核,采购人同意,现我公司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第三节评分标准3点商务部分中“项目实施主体具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内具备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内具备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资格或证书,每一项得2分,满分4分”的评审因素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且与项目需求无实质关联。
答复:采纳质疑者的建议,进一步修改招标文件。将采购文件中第三节评分标准3点商务部分中“项目实施主体具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内具备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内具备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资格或证书,每一项得2分,满分4分”删除并调整评分项,详见本项目更改通知。
二、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中第三节评分标准3点商务部分中“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供应商承担并完成一个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得1分,满分5分。”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请求将生产厂家同类业绩纳入评分范围。
答复: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负责完成各系统安装调试并能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安装接线、调试以及项目开展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等”,中标供应商还需负责完成满足技术培训、采购人教学需要的课程开发设计工作,售后服务也全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对生产厂家或核心产品专门提出要求。本项目高质量、体系化地开展需要中标供应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实践经验,中标供应商的业绩指标是采购人评估供应商承接该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因此该评分项符合本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且与合同履约息息相关。而无论供应商选择哪个生产厂家供货或生产厂家直接参与投标,在质量方面只要其技术指标满足采购需求即可。并且相关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需将生产厂家或核心产品设备供应商的同类业绩纳入评分范围,本项设定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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