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校园安全治理能力,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泰州实际,拟购买泰州市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补充保险,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二、采购需求
(一)保险范围和投保标准
泰州市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及在园幼儿。中小学生系指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及小学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内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挽救教育的学生;职业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机构)内接受职业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在园幼儿系指在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
以每生每年不超过10元保费计算,具体投保人数以实际在籍在读学生人数进行投保。
(二)保险期限
每年9月1日0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时止,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三)承保内容
本保险为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补充保险。发生责任事故时,先通过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进行理赔,差额部分通过本保险约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理赔,该责任保险的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即投保校方),且此赔款由校方专门用于处理相关事故。保险内容如下:
1.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0周岁以下(含10周岁)20万元、10周岁以上30万元;
2.校内意外医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另设校内意外住院津贴标准100元/人/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3.校内意外恒牙缺失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万元;
4.校外意外死亡、伤残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
5.校外意外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0.5万元;
6.每所学校单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7.每所学校无过失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8.每所学校每学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备注:
1.本保险为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补充保险。发生责任事故时,应先通过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进行理赔,差额部分通过本保险约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理赔;
2.人身伤害保险范围扩展到在校内因各种原因发生猝死等其他主客观死亡事实;
3.意外医疗包括校(园)方责任导致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
4.意外医疗免赔额:0元;
5.以上为基本方案,不能低于上述方案。
6.本项目保险条款名称以中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
(四)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给予投保学校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利益。
2.中标供应商需设立专门服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服务对象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投保信息汇总等业务。
3.中标供应商需分别与点击登录查看及各市(区)教育局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配合点击登录查看及各市(区)教育局开展相关工作。
4.中标供应商需根据保险合同及承诺,配合点击登录查看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服务手册,分发至所有投保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险责任期内,定期向点击登录查看及各市(区)教育局提供含理赔情况在内的统计资料。
5.中标供应商需具备健全的服务网络,及时为投保学校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明确理赔服务流程。设有24小时服务热线、成立专项理赔服务小组、配有专员专线服务。接到报案后,服务人员1小时内到达各市****
6.中标供应商需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赔预付制度,对突发紧急事故进行赔款预付,保证妥善完成善后处理。
7.中标供应商需提供小额案件快速理赔方案,当发生小额事故时,被保险人可在通知中标供应商后使用小额事故赔偿进行迅速处理,并不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中标供应商定期对小额赔款进行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教育局及各市(区)教育局审核存档。
8.为高效处置保险纠纷及重大保险事故理赔中的疑难问题,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中标供应商需参与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通过集体协商表决形成处理方案,处置保险纠纷及重大保险事故理赔中的疑难问题,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升案件处理效能。
9.中标供应商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了解查勘投保学校的风险状况,为每所学校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按点击登录查看及各市(区)教育局的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的风险管理方案,向投保学校提供保险知识、条款解释、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知识等培训,有计划地配合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学校提供防灾防损建议,协助学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标供应商每年应提取不低于4%的保费用于安全管理、培训宣传、防灾防损等工作。
10.中标供应商不得拒绝学校投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的要求。
11.中标供应商自保险期限约定之日(****零时)起确认保险责任,不得以保费未到账、保险合同实际签订日期晚于****等任何理由,拒绝自该学年9月1日0时起承担承保责任及保险赔偿义务。
(五)采购方式
点击登录查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招标,各市(区)自愿参加。
三、意见反馈
社会公众可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tz****@163.com
联系地址: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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