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说明
询价采购文件中第一章“二、供应商资格条件”中“6.具备以下两种业绩:提供至少1个为施工单位按清单计价模式代理招标施工劳务(标的金额≥400万元)单位的业绩、提供至少1个为施工单位代理招标建筑主材(钢筋、商品混凝土、砌体、水泥、砂石、预制构件中的任意两种)供应商的业绩。
提供以上两种业绩的证明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及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其中施工劳务招标需体现标的额≥400万元。”
变更为:
“6.具备以下两种业绩:提供至少1个按清单计价模式代理招标施工劳务(标的金额≥400万元)单位的业绩、提供至少1个代理招标建筑主材(钢筋、商品混凝土、砌体、水泥、砂石、预制构件中的任意两种)供应商的业绩。
提供以上两种业绩的证明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及招标文件(文件较大可只提供关键页)及招标公告,其中施工劳务招标需体现清单计价模式和标的额≥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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