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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比选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成都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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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非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非政府采购类项目。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指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设定条件和要求,从自建、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比选申请人企业库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四条 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职能部门。局机关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责实施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比选活动时即为比选人。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任何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六条 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局机关各处室可以自建或利用现有的比选申请人企业库。自建的比选申请人企业库要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比选申请人企业库质量。 第七条 比选人应当选定3个及以上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比选申请人。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八条 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第九条 比选人应组建3-5人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局财务处、比选部门人员组成。监察审计部门派人监督。与比选申请人有行政或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组成员或承担比选工作。 第十条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比选方案。拟实施比选的职能部门提出比选方案,详细列明比选项目名称、概况,资金来源性质及预算金额、是否符合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条件、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及选取方式、比选评审规则、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二)会签和审批。比选方案由局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评审小组实施比选。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1、报价。比选人可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等待比选申请人响应;也可由比选申请人报价。若由比选申请人报价,应要求比选申请人递交密封的报价资料。 2、启封。比选人在收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资料后,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小组共同启封。 3、评审。评审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比选评审规则进行评选。制定比选评审规则要遵循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最优且最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评审结果经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4、报批。评审结果由比选人以签报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规定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预算金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中选人报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序规定的,或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或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若有投诉,局监察审计部门答复期内,暂停签订合同。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选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比选方案中要求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五条 所有比选工作环节的文件和记录,在比选工作完成后,由比选职能部门妥善保存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一经发现,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涉及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局直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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