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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及劳务公司项目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河南郑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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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及劳务公司项目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16:54:50

项目概况

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及劳务公司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郑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新郑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及劳务公司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第二标段:100元/人/月;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

第二标段:第三方劳务公司负责学校食堂工人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5.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服务周期:一年;

5.4质量要求:第二标段:满足采购人要求;

5.5项目属性:服务;

5.6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评标方式;

5.7标段划分:第二标段:第三方劳务公司负责学校食堂工人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5.8定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第二标段1名供应商中标。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周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2023、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新成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以来连续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函);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任何一个名单内。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信用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投标人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投标文件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2小时内进行现场查询,若现场查询结果与投标文件所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3.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5.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挂靠其他公司参与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至****,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新郑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内下载。

3.方式:(1)投标企业须注册成为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并取得数字证书(详见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信息库注册的通知》《关于数字证书(CA)互认功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登录新郑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3)获取招标文件后,登录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在新郑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新郑市不见面开标大厅。通过PC登录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详见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服务指南《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操作说明》)。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拟参与本项目的各潜在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请及时更新完善投标人信息管理的相关信息(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状况报告等),应确保各类证书在有效期内,否则可能影响正常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新郑市新区景瑞商务中心10 楼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郑州市****

联系人:杨永丽、田兴、平云霞、史岩岩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史岩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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