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采购量 | 公司主体 | 是否送样 | 对供应商附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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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品座椅 物料描述:1、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测报告资料等相关资料随车,卸车费用厂家自理,含安装 2、尺寸:长150*宽40*高45cm | 1、名称:成品座椅2、规格型号:具体样式见图3、材质:不锈钢实壁厚1.5材质,坐面采用防腐木4、颜色、木材等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 88套 | 不送样 | ||||
2 | 成品宣传栏 物料描述:1、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测报告资料等相关资料随车,卸车费用厂家自理,含安装 2、尺寸矮的50*70*5cm;高的50*100*5cm, | 1、名称:成品宣传栏 2、规格型号:具体样式见图 3、材质:不锈钢1.5材质 4、颜色款式等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需要印画印字 | 9套 | 不送样 | ||||
3 | 警示宣传牌 物料描述:60*40cm,含安装 | 1、名称:警示宣传牌 2、规格型号:具体样式见图,不锈钢1.5材质 3、颜色款式等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 96套 | 不送样 |
一、特别提醒:不同投标人出现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或者不同机器由同一人操作)进行投标等异常情形的,按无效标处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将对违规单位纳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并不予退还赔偿金。黑名单管理条款详见第十二条
二、该报价为到场综合单价,包括运费、安装、卸车费等一切费用。中标至工程完工期间不予调价。
三、控制价总价为 122080 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 13 %),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四、收货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
五、供货期暂定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5 日,具体供货期以项目部下发的采购计划为准;具体分批进场时间,以项目实际计划为准。
六:如甲方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投标人需无条件配合。确定中标单位后,到场材料必须保证与样品一致,且必须按通知按时进场。如所供材料与样品不符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将给予退场处理,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且我方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七:投标人需按我方要求提供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税率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提供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税点,则结算时扣除相应税差。
八:乙方应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九、确定单位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需乙方缴纳合同总价的 / %履约保证金(公司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 ********)。终期结算办理完成后,30日内无息返还。
十、如供货期间出现材料质量不符合样品标准或不满足验收要求的,将给予退场处理,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退货导致甲方窝工影响项目生产进度的,所产生的窝工、机械等费用从供应商货款中扣除;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两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三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同,纳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若因乙方原因单方面中止供货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纳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合同履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结算:1、过程结算: 每月25-30日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办理结算 2、终期结算: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甲方办理终期结算。
十二:支付:1、过程支付:每月过程结算办理完成且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后,甲方 三个月 内支付至材料款的 80%。2、终期支付:办理终期结算后 六个月 内付至材料款的100%。另外,乙方同意给予 三个月 的付款宽限期。
十三:黑名单管理:
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期间不得参加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单位)所有投标活动。“黑名单”期满后,合同或业务承办部门按照“黑名单”认定流程进行报批,认为整改合格的,移出“黑名单”。
(一)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年。
(1)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3)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4)在“黑名单”管理处罚期内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5)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6)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7)严重违反建工控股其他管理规定或建工控股认为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5年。
(1)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4)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
(5)合作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的。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1)向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2)两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自第二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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