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采购量 | 公司主体 | 是否送样 | 对供应商附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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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芝麻黑生态石 物料描述:甩点工艺,非喷墨工艺,砖的尺寸误差范围(底部花纹凹槽处深度均不得大于2mm) | 300*600*18 | 195m2 | 不送样 | ||||
2 | 芝麻灰生态石 物料描述:甩点工艺,非喷墨工艺,砖的尺寸误差范围(底部花纹凹槽处深度均不得大于2mm) | 300*600*18 | 710m2 | 不送样 | ||||
3 | 芝麻黑生态石 物料描述:甩点工艺,非喷墨工艺,砖的尺寸误差范围(底部花纹凹槽处深度均不得大于2mm) | 150*600*18 | 100m2 | 不送样 |
一、特别提醒:不同投标人出现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或者不同机器由同一人操作)进行投标等异常情形的,按无效标处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将对违规单位纳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并不予退还赔偿金。黑名单管理条款详见第十二条
二、该报价为到场综合单价,包括运费、安装、卸车费等一切费用,中标至工程完工期间不予调价。
三、控制价总价为 45255 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 13 %),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四、收货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
五、供货要求:数量为暂定量,实际按具体供货为准。材料供应前,样品需项目部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最终以双方签字封样的样品为准,按照国家GB/T4100-2023标准执行,确保送到现场的相似度在95%以上,无明显色差。
1)尺寸误差范围,色差等均按国家GB/T4100-2023 标准执行,并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双方签字封样的样品为准,相似率接近95%以上,按照国家GB/T4100-2023标准执行;乙方货到时由现场监理或甲方单位进行验收,颜色及规格以封样样品为准,如有异议甲方收到货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吸水率(质量分数)、破坏强度、断裂模数等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复检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到场后发现有破损、不合格或与样品不符的生态石,将不予以计量。
3)所有材料要满足规范要求,每批货物进场时有相对应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质量需符合本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具体详见图纸技术参数要求;
4)对于验收不合格、转运过程中造成产品严重受损影响施工质量的,乙方负责清退或者更换原材料;
5)无色差、不掉脚、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感观要求好,生产工艺为甩点工艺,禁止采用喷墨工艺、耐磨符合要求,具有合格证、检测报告,同一规格尺寸要求一致,不得出现大小头现象,对角尺寸误差不大于2mm,未尽事宜详见图纸。
六、供货期暂定为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具体供货期以项目部下发的采购计划为准;具体分批进场时间,以项目实际计划为准。
七:如甲方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投标人需无条件配合。确定中标单位后,到场材料必须保证与样品一致,且必须按通知按时进场。如所供材料与样品不符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将给予退场处理,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且我方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八:投标人需按我方要求提供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税率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提供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税点,则结算时扣除相应税差。
九:乙方应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十、确定单位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需乙方缴纳合同总价的 / %履约保证金(公司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 ********)。终期结算办理完成后,30日内无息返还。
十一、如供货期间出现材料质量不符合样品标准或不满足验收要求的,将给予退场处理,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退货导致甲方窝工影响项目生产进度的,所产生的窝工、机械等费用从供应商货款中扣除;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两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三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同,纳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若因乙方原因单方面中止供货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纳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合同履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二:结算:1、过程结算: 每月25-30日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办理结算 2、终期结算: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甲方办理终期结算。
十三:支付:1、过程支付:每月过程结算办理完成且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后,甲方 三个月 内支付至材料款的 100%。(如有质保金,则增加质保金规定)另外,乙方同意给予 三个月 的付款宽限期。
十四:黑名单管理:
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期间不得参加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单位)所有投标活动。“黑名单”期满后,合同或业务承办部门按照“黑名单”认定流程进行报批,认为整改合格的,移出“黑名单”。
(一)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年。
(1)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3)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4)在“黑名单”管理处罚期内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5)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6)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7)严重违反建工控股其他管理规定或建工控股认为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5年。
(1)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4)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
(5)合作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的。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1)向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2)两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自第二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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