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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锦界能源烟煤煤炭询价采购(2025年09月18日)

陕西榆林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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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锦界能源烟煤煤炭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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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编号 交易方式 当前状态 报价开始时间 报价结束时间
**** 煤炭询价采购 报价中 **** 12:17:56 **** 12:17:56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别名) 热值(KCal/Kg) 硫分(%) 其他产品参数 交易数量(吨)
烟煤 3800 0.10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3800
全硫 St,ar % 0.10
全水 Mt % 10.0
灰分 Aar % 8.00
粒度 mm 0.127
挥发分 Vdaf % 75
5000.00
交割地 交割方式 运输方式 验收方式 结算方式
电厂煤场 到厂交货 汽运 到场验收 一票结算
交易信息
最小交易量(吨) 最大交易量(吨) 交易保证金类型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5000.00 5000.00 无保证金 0.00 --
交货结束时间 合同需方 其他信息*
**** 23:59:59 点击登录查看
结算付款方式
1.到厂验收,一票结算。 2.出卖方在本合同执行期时间内送交的物料及经30个自然日后双方盖章确认的《最终结算凭证》,双方无异议,进行结算。不足30个自然日时,以实际供货截止日作为结算触发日。出卖方需在结算触发日后7天内开具符合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税率为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手续,买受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于20个工作日内采取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出卖方支付价款。
考核条款
1.到厂验收,一票结算。 2.出卖方在本合同执行期时间内送交的物料及经30个自然日后双方盖章确认的《最终结算凭证》,双方无异议,进行结算。不足30个自然日时,以实际供货截止日作为结算触发日。出卖方需在结算触发日后7天内开具符合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税率为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手续,买受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于20个工作日内采取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出卖方支付价款。 3.日结算金额(含税)=日结算价格(含税)*结算数量 - 不合格批次产品考核金额。日结算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数量、质量验收: (1)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数量验收约定: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数量以买受方厂内电子汽车衡计量的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 (2)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质量验收约定: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质量以买受方出具的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日结算价格约定:以合同热值3800千卡/千克为基准,单卡基准价格为当期招标价格(元/千卡﹒吨)。 5.1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4300千卡/千克时,均按3800千卡/千克合同基准单卡价格核算,同时扣除本批次货款金额的2%作为质量违约金; 5.2收到基低位热值3300kcal/kg≤Qnet,ar≤4300kcal/kg区间内,按实际热值乘以合同基准单卡价格核算; 5.3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3300千卡/千克时,按实际热值乘以合同基准单卡价格核算,同时扣除本批次货款金额的2%作为质量违约金; 6.若某一批次供货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指标出现下列情况(6.1-6.5)任意一条,均视为该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若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受方从应付货款中一次性扣除相当于本批次货款金额2%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6.1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75.00%; 6.2 全水Mt>10.0%; 6.3 灰分Aar>8.00%; 6.4 全硫St,ar(%)>0.10%; 6.5 颗粒粒径:粒径<0.127mm,2.54mm<粒径。 7.合同兑现率考核:若合同期内兑现率>100%,超出部分买受方有权不予结算;若合同期内90%≤兑现率≤100%,不予考核;合同兑现率为80%-90%(含80%),合同期内未到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量按10.00元/吨扣款;合同兑现率为70%-80%(含70%),合同期内未到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量按20.00元/吨扣款;合同兑现率为60%-70%(含60%),合同期内未到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量按30.00元/吨扣款;合同兑现率低于60%,合同期内未到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量按40.00元/吨扣款。(未到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为签约量与到货量的差值)。 8.以《价格结算单》的形式确认每日货款结算金额,形成《最终结算凭证》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该凭证需完整包含合同期内每日《价格结算单》确认的结算金额、供货总量及总价款,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备注信息
1.报价或需求时间:72小时 2..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装卸约定:由出卖方负责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车辆装卸,同时负责将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按买受方要求到厂输送至买受方的生物质燃料储存罐。在卸车过程中,买受方对每车生物质(沙柳)燃料粉末进行定量采样,出卖方应配合买受方取样。 3.出卖方依据买受方出具的调运工作联系单中的调运安排,出卖方组织发运,如出卖方在收到调运工作联系单两日内仍未按照函件内容启动发运,每次考核金额2000元。出卖方累计3次未按调运工作联系单中的调运安排组织发运的,买受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方未收到的物料部分金额不予结算,由此给买受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出卖方承担。4.提货方式:买受方指定场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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