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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争量采购交易Z25120544预告

山西太原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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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量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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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商品类别 交货地 运输方式 价格类型 委托数量(吨) 基价(元/吨)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最小报量(吨) 最大报量(吨)
A标段 动力煤 国峰煤电煤场 公路运输 含税到场价 50000 175 1 不限 5000 50000

备注:1.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2.混煤掺配比为:中煤(或原煤):煤矸石:煤泥=60%:20%:20%;1mm以下占比不超30%;7mm以上占比不超30%;最大粒径不超20mm。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粒度

(mm)

A标段 烟煤 混煤 2400 10 1.8 20

备注:1.来煤中矸石目测在5%以内或大块矸石粒度超过150mm及以上块状杂物在10块以内,每车考核3吨,超过5%或大块矸石在10块以上按每车扣10吨处理。 2.来煤目测出现车厢滴水,按每车扣3吨处理;出现大量湿煤泥( 10%)、大量冻块( 10%),按每车扣1吨处理。 3.来煤入厂后若发现煤中夹带防尘网、编织袋、草袋、饮料桶、破布、破胶皮、砖块、烂木头等杂物或危险物品(包括雷管、钢板、角钢、槽钢、钢管、钢筋、铁块、铁皮、铁丝等),按每车扣3吨处理;夹带严重的燃煤,立即停止供煤;若造成买方输煤系统堵塞,卖方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来煤外观验收时发现铺底、分层、盖帽等分装行为,应对该车的两种煤分别进行手工采样,当两种煤的热值差500大卡/千克 化验热值差>300大卡/千克时,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1倍扣吨的考核。 5.来煤外观验收时发现铺底、分层、盖帽等分装行为,应对该车的两种煤分别进行手工采样,当两种煤的的热值差>500大卡/千克时,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2倍扣吨的考核。 6.来煤外观验收时发现铺底、分层、盖帽等分装行为,应对该车的两种煤分别进行手工采样,当两种煤的的热值差>500大卡/千克时,且煤质较差一类煤的体积占整车煤的比例>50%时,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3倍扣吨的考核。 7.要求卖方对来煤进行破碎加工,最大粒径要求不大于20mm,并掺配均匀,确保采样公平公正,来煤粒径过大时,买方有权对大粒径部分进行人工采样,并作为结算依据。 8.要求来煤粒径10~20mm的比例不大于30%,由此造成买方输煤系统堵塞,停止供煤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 9.来煤造成买方采样设备堵塞,停止供煤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 10.所有发生的扣吨考核量,计入履约期供煤量,但不计入履约期结算量。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截止**** 14:3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 入金 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 出金 。

3.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点击登录查看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

2.交易模式:延时争量采购

(1)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2)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在委托量范围内,成交价由低向高排序,同价格按时间先后排序,依次成交,直至委托量全部成交。若排在最后的交易商报量大于剩余委托量,按剩余委托量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 15: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通知 。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收履约

1.交货地点:点击登录查看煤场。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燃煤调运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3.运输车辆专项要求: 3.1 要求运输车辆为6轴及以上侧翻式自卸车,若使用其它车型,由于卖方司机操作不当,在买方煤场发生安全违章或其他事故,所有责任由卖方承担。 3.2 运输车辆拉筋数量不得超过3条,拉筋数量超限车辆严禁入厂。 4.燃煤调运计划: 4.1买方合同生效首日根据生产用煤需求,下达燃煤调运计划(特殊情况除外),卖方根据调运计划组织上煤。 4.2燃煤调运计划执行要求:原则上按价格从高到低安排,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有最大的选择权,煤量大的供应商优先安排调运,买方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3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限首日应具备供煤条件。 4.4由于燃煤系买方重要生产物资,为了满足买方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及政府部门的能源保供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不得以自身设备停产检修、雨雪天气道路受阻、重污染天气环保限行等理由,拒绝按买方燃煤调运计划供煤。在正常的调运计划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卖方供煤不及时造成买方生产受限(如机组限负荷、电量考核、环保考核等),因此给买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现货市****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收履约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收履约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至****

七、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买方于购销合同结束后(30日)前向卖方出具结算通知单,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12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具体资金支付计划按照《点击登录查看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八、煤质验收

(一)验收及结算标准: 1.数量验收:以买方到厂计量为准。 2.质量验收:到厂后进行先目视外观验收,化验指标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 3.混煤掺配比为:中煤(或原煤):煤矸石:煤泥=60%:20%:20%;1mm以下占比不超30%;7mm以上占比不超30%;最大粒径不超20mm。 4.商品煤质量、价格的计算方式: 4.1双方以合同约定的履约执行期限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来煤的热值、硫份、水分等指标均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指标。采用履约期加权考核、批考核、日加权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算。 4.2合同期内结算指标以入厂机械采样、制样、化验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3若出现买方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按买卖双方共同见证人工采样,以买方制样、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质量验收争议处理方法: 若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5.1存查样复查处理 卖方须在收到化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存样复查申请,填写《燃煤存样(内部)复查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进行复查。超出时限要求则视为同意买方化验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复查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1)热值确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10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10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2)全水分确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全水分差<±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3)硫份确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份偏差<±0.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0.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5.2 双方见证复查处理 在不影响买方正常生产使用的前提下,若卖方所供该批燃煤尚未入炉使用,卖方须在收到化验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见证复查申请,填写《燃煤双方见证复查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进行复查。超出时限要求则视为同意买方化验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 在买卖双方共同见证下进行人工采样,由买方进行制样、化验。复查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1)热值确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20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 ±20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2)全水分不予复查,以原化验全水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3)硫份不予复查,以原化验硫份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二)指标验收考核要求 1.履约期考核: 1.1热值考核:热值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 2400kcal/kg时,按照合同基准大卡单价乘以履约期加权热值进行结算;2400kcal/kg>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 2300kcal/kg时,按照100kcal/kg对应0.001元/((kcal/kg)吨)的比例考核;2300kcal/kg>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 2200kcal/kg时,按照100kcal/kg对应0.005元/((kcal/kg)吨)的比例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200kcal/kg时,按照100kcal/kg对应0.008元/((kcal/kg)吨)的比例考核; 1.2硫份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含硫量St,ar 1.0%时,奖励3元/吨;履约期来煤加权含硫量1.0%<St,ar 1.3%时,奖励1元/吨;履约期加权来煤含硫量在1.3%<St,ar 1.8%,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含硫量St,ar>1.8%以上,按照0.1%对应2元/吨的比例考核; 1.3水分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 10%,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10%以上,按照1%对应2元/吨的比例考核;来煤若造成买方输煤系统堵塞,卖方承担相应损失。 2.入厂机采样批考核: 2.1单批来煤热值<2200大卡时,按照100大卡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当批,单批热值<2000大卡时不予结算且不予退回; 2.2单批来煤硫份>2.1%,按照0.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当批,单批硫份St,ar>2.5%时不予结算且不予退回; 2.3单批来煤水份Mt>13%,按照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当批,单批水份Mt>16%时不予结算且不予退回。 2.4各单项指标批考核单价之和大于结算单价时不予结算且不予退回。该批供煤量计入履约期供煤量,但不计入履约期结算量。 3.日加权考核 3.1若日结算热值<(合同基准热值-400)Kcal/kg时,该日入厂煤量不予结算且不予退回,该日供煤量计入履约期供煤量,但不计入履约期结算量。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1.鉴于煤炭属于大宗散货物资的特殊性,验收时难以直观、即时判断其真实煤质,燃烧不合格煤炭会对电厂的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如锅炉灭火、机组限负荷、投油助燃、设备损坏、不合格电量考核、环保考核等),因此给买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现货市****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成交规则:无限制
允许基价出价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贾晓斌 ****

交易中心:李泽昂 ****

交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任凯玥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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