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辽宁省
一、项目名称:秋季换季保养器材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预算:19.8万元;
(二)供货地点:辽宁省丹东市甲方.指定地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三)供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内完成供货;
(四)质保期限:1年;
(五)物资需求:详见附件
(六)其他要求:
(1)按照甲方要求对器材进行分包,每包附供货清单并按照甲方要求邮寄到指定地点。交货时乙方派出专人与甲方现场核对。
(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器材甲方无法无法使用必须第一时间相应,1天内更换到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投标商对每种器材单价进行报价,形成总价,甲方最终采购需求由甲方决定,与清单偏差不超过20%,总价格不超过20万元。
(4)为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换季保养期间派出技术人员提供最少不少于3天的现场服务。
(5)若中标供应商未响应以上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七)服务地点:辽宁省丹东市甲方指定地点。
(八)现场踏勘,因未参加现场踏勘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而影响报价文件编制或导致其他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采购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发布。
(十)询价(询价单见附件)公示期结束后,以最低价组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项目最高限价:19.8万元。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无外资、港、澳、台背景。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有股权交叉关系的单位,视为同一单位,以先报名的单位为准。
(四)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纪违法、不良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价时间及方式
(一)报价时间:****8时至9月25日18时。
(二)报价方式:邮寄,内附:1.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人或授权人近6个月缴纳社保证明;
4.报价单位简介及实体照片(看清单位门头、办公场所的彩照);
5.近一年与其他单位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银行回执单2份(须为同类产品)。
6.报价单随其他材料一同邮寄,并附一张报价单的光盘,现场开封。 .
所有材料加盖印章,请在规定时限内传至我部,邮寄地址为:辽宁省丹东市,发送请联系下方电话。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梅先生,电话****
孙先生,电话****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 督 人:胡先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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