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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配套设施及景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公告(原标题:长子县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配套设施及景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施工)

山西长治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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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长子县同新建材市****

法定代表人:杨宇鹏

联系方式:****

乙方(承包方):山西誉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汪居政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长子县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配套设施及景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施工工程。

1.2 工程地点: 山西省长子县。

1.3 工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游客中心提升改造、生态停车场建设、景区步道铺装、给排水及电气工程等(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1.4 工程性质: 本工程为旅游配套设施及景区提升改造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旅游景区的功能需求及环保要求。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项目 金额(人民币) 大写金额
合同总价 17,843,154.13元(含增值税,税率9%) 壹仟柒佰捌拾肆万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壹角叁分
预付款(30%) 5,352,946.24元 伍佰叁拾伍万贰仟玖佰肆拾陆元贰角肆分
工程进度款(40%) 7,137,261.65元 柒佰壹拾叁万柒仟贰佰陆拾壹元陆角伍分
结算款 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 -
质保金(3%) 535,294.62元 伍拾叁万伍仟贰佰玖拾肆元陆角贰分


2.3 发票要求: 乙方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乙方应在每次申请付款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合同约定一致。

2.4 价格调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双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按合同单价执行。



第三条 工期要求

3.1 开工日期: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场施工。

3.2 竣工日期: 自开工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

3.3 工期顺延:

- 因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场地移交延迟)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可申请顺延,需提供书面证明。

-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误,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

-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4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开工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 质量标准与验收

4.1 质量标准:

-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行业相关规范。

- 隐蔽工程须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 乙方应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4.2 验收程序:

- 阶段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乙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及监理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竣工验收: 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资料,甲方在收到后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14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质保期: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维修因施工质量导致的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保期满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质保金。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义务:

- 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接口及施工图纸。

- 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

- 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 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5.2 乙方义务:

- 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承担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竣工后清理现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 坚持文明施工,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变更程序:

-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14日内提出变更报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6.2 价款调整:

- 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减,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及工期调整。

- 如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增加部分的费用;如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乙方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减少部分的费用。

6.3 工期调整: 如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缩短,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工期。



第七条 安全生产

7.1 安全责任:

-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 乙方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7.2 安全事故处理:

-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第八条 材料供应

8.1 材料采购:

- 乙方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及使用,确保材料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本合同总价已包含材料采购、运输等全部费用。

-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向甲方提交材料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材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材料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更换。

8.2 材料保管:

-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工程材料,防止材料损坏或丢失。如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材料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2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材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终止或变更合同。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

开户行:长治

账号:****

邮编:0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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