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耿马自治县儿童乐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澄清说明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耿马自治县儿童乐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作出以下澄清:
一、投标人须知“1.5费用承担→(3)①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法(不得超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概算)以及支付方式。②该项目已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具体金额: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变更为“1.5费用承担→(3)①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法(不得超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概算)以及支付方式。②该项目已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具体金额: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故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不变。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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