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标的名称 | 香港九龙南京街1F南京大厦九字楼A室 |
转让底价 | ****元 |
标的资产 所在地区 | 香港九龙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点击登录查看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香港九龙南京街1F南京大厦九字楼A室 | ||
房产证号 | -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建筑面积 | 626平方英尺 | |
使用年限 | - | 已用年限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 担保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 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 共有情况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其他重要说明 | 1.位于香港九龙南京街1F南京大厦九字楼A室和B室因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飞亚达(香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房契,其建筑面积和实用面积均根据香港中原地产网站(https:****; 2.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点击登录查看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对进场转让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香港企业所持不动产事项无异议的函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点击登录查看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转让方向交易所书面确认已经收到全部款项。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点击登录查看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点击登录查看/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点击登录查看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项目以人民币挂牌公告,结算方式采取场外结算方式。成交价格确定后,交易价款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一次性转账至转让方指定的香港银行账号。 账户信息联系项目经理。 8.点击登录查看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受让方须按点击登录查看通知要求向点击登录查看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点击登录查看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点击登录查看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深圳联交所的通知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并按照《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义务。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11. 受让方与转让方须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签署一份关于买卖该标的资产的、适用香港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 12. 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习惯执行。 13. 受让方须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日起60日内(或经转让方同意,可调整相关时间)签署转让契(Assignment),并交予转让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行,转让方在收到该转让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妥为签署的转让契和标的资产的钥匙交给受让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行,视为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 14. 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各自负责自己一方的律师费,以及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 15. 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差响等由转让方于标的交付时负责结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后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6.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点击登录查看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资产展示安排 | 踏勘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间(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张凯,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68210元人民币或17万港币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账户 | 账户信息联系项目经理。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点击登录查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点击登录查看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点击登录查看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