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坡区****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公开”原则,坚持“应进必进”,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享有处置权的农村产权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资源资产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是指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区农交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区统一的交易信息系统,制定规范的交易规则,做好数据管理,实现信息发布、竞价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等全流程服务。
(二)审核交易申请材料,组织协议、竞价、招标等交易活动;
(三)提供政策咨询、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服务;
(四)指导镇(街道)服务站、村(社区****
(五)建立健全交易风险和廉政防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六条 在各镇(街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并配备兼职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
(二)提供产权交易政策、金融服务、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
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的业务工作,接受区****
第七条 在各村(社区****
(一)负责本辖区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核实、汇总、报送;
(二)提供产权交易政策、金融服务、农村电商等咨询服务。
村(社区****
第三章 交易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交易范围涵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股权、使用权、采伐权和经营权;林业碳汇;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闲置农房使用权;“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储备(商品)粮油、猪肉等各类农产品交易。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入区农交中心公开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农村产权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随机抽取、询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交易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产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无冻结等权利限制。
(二)农村产权交易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具有流转交易真实意愿。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十一条 流出方(业主)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权属证明,包括权属证书(或能认定权属关系的材料)、对产权享有处置权、享有收益权等方面证明材料。
(二)民主决策材料,涉及集体产权的,应提供“四议两公开”相关材料及其他规定要求材料;涉及集体受委托或代管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代管协议、授权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等。
(三)流出方(业主)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协议)及承诺材料,包括流出方(业主)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的承诺。
(五)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满足其他条件所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项目信息公告的具体要求,向交易平台提交符合交易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流出方(业主)或者意向受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入场公开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流出方(业主)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受理。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流出方(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推送至区****
(三)信息发布。区****
(四)受理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区农交中心提交报名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区农交中心应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区****
(六)结果确认。交易结束后,未达成交易的,区农交中心应发布终止(流标)公告;达成交易的区农交中心应向流出方(业主)发放《成交确认书》。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农交中心向流入方(受让方)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签订。按照《成交通知书》提示要求,交易双方应在30个自然日内签订合同。
(八)交易结算。区农交中心根据公告内容对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进行结算,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价款结算、项目验收及产权交付。
(九)交易鉴证。交易结算完成后,由区****
(十)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区农交中心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镇(街道)限额以下和村(社区****
(一)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按相关规定集体决策确定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向区****
1.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
2.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
3.项目涉及应急及安全或单一来源采购的。
(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
1.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
2.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项目、资金化整为零,或分拆后进行 采购。
第十六条 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底价,在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
第十七条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区农交中心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对外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流出方(业主)、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有证据表明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私下串通、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区****
第五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区****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第二十条 村(社区****
第六章 政策措施及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行业部门要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颁发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登记、变更和备案的重要依据,对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符合财政有关涉农优惠及奖补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可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依托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城乡建设用地二级市****
第二十三条 为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流出方(业主)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一律不收取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可结合交易平台运营实际和公益性职能承担情况,对交易平台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目录》内交易品种涉及交易后财政资金划转的,要将交易平台出具的《成交通知书》等作为财政资金划转的要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应纳入平台交易而未纳入、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流转交易行为加强查处;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二十六条 流转交易相关参与方认为交易过程和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交易平台提出质疑(异议);对交易平台质疑(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向其上级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投诉,相应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公开招标和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东坡区****
附件
序号 | 交易品种 | 内容 | 监管部门 |
1 | 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3 |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 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4 | 林权 | 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股权、使用权、采伐权和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 区林业局 |
5 | 林业碳汇 | 按照《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川林规发〔2024〕2号)探索开展碳普惠交易。 | 区林业局 |
6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 区农业农村局 |
7 | 农村闲置农房使用权 | 各类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 | 区农业农村局 |
8 | “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 “四荒地”发包以及经营权流转。 | 区农业农村局 |
9 | 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 农村水域、滩涂等经营权流转。 | 区农业农村局 |
10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 区水利局 区农业农村局 |
11 |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 区农业农村局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
12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镇、村(社区**** | 区农业农村局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
13 |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 |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出租 | 区农业农村局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
1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 | 区农业农村局 |
15 | 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
16 | 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实施的涉农服务、货物及工程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非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涉农服务、货物和工程采购。 |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
17 | 农产品 | 地方储备(商品)粮油、猪肉等各类农产品交易。 | 区发改局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
18 | 其他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托管理资产的转让、出租及相关项目征集合作方;农村产权贷款抵押担保登记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 |
东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