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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项目(常年法律顾问)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

内蒙古乌海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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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编号(WHHJ-2025-43)


公示结束时间:**** 17:00:00


一、评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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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1名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投标报价:2.98万元质量无工期/交货期/服务期:455天
中标候选人第2名内蒙古翰聚律师事务所投标报价:2.5万元质量无工期/交货期/服务期:455天
中标候选人第3名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投标报价:3万元质量无工期/交货期/服务期:455天

2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的项目负责人王凯秀
中标候选人(内蒙古翰聚律师事务所)的项目负责人卢禹
中标候选人(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的项目负责人马海峰

3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要求:






中标候选人(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能力要求
中标候选人(内蒙古翰聚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能力要求
中标候选人(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能力要求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中标候选人公示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三、其他


1:详见附件;


2: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


四、监督部门


本项目监督部门为点击登录查看


五、联系人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联系人:张国萍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


联系人:张运中


电话:****


邮件:****@163.ccm


张远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盖章)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


理集团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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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WHHJ-2025-43)


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项目(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编号:WHHJ-2025-43)评标工作已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规定,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否决投标原因(如有)予以公示,公示期1日。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元)质量(真实性承诺)服务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情况评标情况(综合排序)
WHHJ-2025-43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项目(常年法律顾问)第一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29800.00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综合排序第一
WHHJ-2025-43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项目(常年法律顾问)第二内蒙古翰聚律师事务所25000.00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综合排序第二
WHHJ-2025-43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项目(常年法律顾问)第三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30000.00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综合排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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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是否通过否决意见
1内蒙古秦杨律师事务所否决不符合专用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5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验的律师,团队组成人员均具有3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提供执业资格证)。供应商须具有专职执业律师8人及以上,且应注册在供应商律师事务所。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异议必须在本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将符合要求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_****@163.com(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异议受理电话:****(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2.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以下内容:


(1) 异议书


异议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异议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清楚明白且有事实依据,禁止主观猜测)。


相关请求及主张。


异议事项的有效依据、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异议授权函


法人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法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异议真实性承诺函。


3. 下列异议不予接收


(1) 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提出的。


(2) 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 异议事项为异议人主观猜测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文件的。


(4) 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 对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匿名信件、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无证据或不真实异议、投诉,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异议、投诉的,取消其投(中)标资格2年。


****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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