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公告
编号:三公局2025.202-总-木质纤维素(沿黄)****
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为点击登录查看,资金来自 国家拨付与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对 木质素纤维 采购进行公开询价。采购项目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沿黄高速YHSG-4项目 ,组织单位为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起点位于孟州市****
凡有意参加报价的单位,请于****11: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招采网系统https:****/完成报名并下载电子竞争性谈判文件。
4.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16:00时(报价截止时间),参与单位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招采网系统系统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4.2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中交招采网系统将予以拒收。
4.3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4.4 有意参加报价的单位需及时关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相关信息,务必确保在系统内预留的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正确,如有变动,需及时进行变更。如因联系方式有误未能及时收到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报价的,责任由参与单位自行承担。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
采购组织机构: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采购组织机构地址:北京市****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流程,保障双方合作更加顺畅高效,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对参与我司采购活动并成功中标的供应商、分包商分档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订单将通过“中交招采网”(网址:https:****)发送,发送后10天内需完成费用缴纳。缴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中标服务费请按7咨询。
6.1收费标准:
按照包件分档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以下中标金额进行收取:
(1)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元;
(2)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500元;
(3)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0元;
(4)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每次收取3000元;
(5)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次收取5000元。
6.2支付流程
(1)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系统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
(2)费用查询:供应商登录“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
(3)在线支付:支持对公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
(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可在“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
1 | 木质素纤维 | 见第四章 | 河南省焦作市**** | 2025年10月至本项目结束 | ||
1、技术要求: 严格执行JT/T553-2020标准。 2、备注:(1)木质素上料设备由乙方提供,乙方提供的设备应包含木质素纤维上料所需的全套核心组件及配套附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上料主机(含进料口、输送装置、动力系统)、纤维储存仓(具备防潮、防堵塞功能)、计量控制系统(可精准调节上料量,误差范围不超过 ±2%)、电气控制柜(含操作面板、故障报警装置)、设备安装所需的连接管路、固定支架及连接沥青操作室可视设备等配套专用工具、设备; 3、木质纤维素到场后由乙方负责卸车、码垛(配置叉车一台),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备清单及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书,经甲方确认后作为设备供应的依据。乙方需在设备交付前,为甲方提供3名操作人员(3名操作人员的工资、食宿、交通、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少于3次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流程、日常维护保养、常见故障排查与处理等,确保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技能。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遇到技术问题,可随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咨询,乙方需在 24小时内提供技术指导;若需现场技术支持,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人员到场。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将设备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河南省焦作市**** 4、中标单位需于合同签订前送样品至项目试验室检测(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送检合格后签订合同;后期供货期间,每批次进场木质素纤维由建设单位指定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盲抽委托试验,若出现产品检测不合格,影响甲方生产施工所带来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验收方式:过磅计量; 6、结算周期: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 11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 11 日至本月 10 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7、支付方式:物资结算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60 %;剩余 37 %在 60工作日内,以 方式付清。同时,甲方有权视项目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支付情况统筹办理支付。 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网银转账支付;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 )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8、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最终结算12个月后,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9、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发票申请记录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如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0、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
序号 | 附件名称 | 附件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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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物资名称 | 设备物资说明 | 税率 | 数量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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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质素纤维 | 13% | 287.**** |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