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 “代理机构”)委托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和采购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着力防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风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营商环境。建立健全以专业能力、信用评价和服务质量为导向的择优委托机制;构建覆盖委托、执行、评价全流程,可追溯、动态化的代理机构监管体系;形成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代理服务市场格局,推动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二、严格代理机构考察遴选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 “采购人”)依法承担选择代理机构主体责任,应加强前期调研论证,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繁杂程度及专业性要求,对照《陕西省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多维度对代理机构的资质与能力进行全面审慎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
基础资质与条件:核实代理机构在陕西省财政厅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登记备案信息、办公场所及评审场地规范情况、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及职业素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性与有效性等。
专业领域匹配度: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等渠道,了解代理机构近两年内代理项目的行业分布、项目类型及规模,重点考察其在本单位拟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专业经验与业绩。
信用与合规状况:通过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 及省、市财政部门官网等平台,查询代理机构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包括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情况。对其被有效质疑投诉的记录,应以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进行核实。
内部管理质量:考察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风险防控机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洁从业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实际执行效果。
项目档案管理:考察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的存储条件、管理方式及完整性与规范性。
监管评价信息:采购人应主动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了解近三年来财政部门对拟委托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结果,并将监管部门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决策参考。
三、科学规范选择委托方式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代理机构遴选、评价与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决策程序、选择标准和回避规定。对于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技术构成复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策。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及内部管理制度,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遵循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代理机构:
公开征集比选: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公开征集意向代理机构,组建评审小组,制定包含资质业绩、服务方案、团队配置、收费标准、信用状况等要素的综合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择优确定受托机构。
随机抽取:从已登记备案于陕西省财政厅、且符合项目具体要求的代理机构名录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用此方式的,采购人须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适用项目的范围、抽取的具体规则与操作流程,确保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直接择优委托: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或连续性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可依据以往合作绩效评估、市场深度调研、专业能力匹配分析等情况,直接择优确定代理机构。采用此方式的,采购人必须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择优选择的依据、比较过程及最终决策纪要。
四、清晰界定委托代理权责
采购人应与受托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权责清晰、内容完备的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委托的具体工作内容通常应包括但不限于:
采购文件编制与合规审查:依据项目需求编制采购公告 / 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邀请、合同草案文本、各类文件格式范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采购信息发布:按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等法定信息。
供应商事务管理:负责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组织资格预审(如需)、组织现场考察或答疑(如需)、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等。
组织开评标(评审)活动:组织开标会议,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组织评标(评审)工作,整理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协助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协助合同签订及备案:协助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协助采购人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协助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公告,办理合同备案事宜。
协助履约验收:根据采购人要求,协助开展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工作。
询问质疑投诉协助:协助采购人接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接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采购人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
五、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将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延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委托代理行为及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本意见实施,选择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存在严重信用问题代理机构的。
2、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或协议必备内容严重缺失、双方权责约定不清的。
3、对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与代理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的。
六、附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
采购人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特别是关于代理机构选择、委托、评价的管理细则。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项目尚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至项目结束;此后新委托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