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601沈阳市****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196.0515 万元/年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16.33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5)1601沈阳市****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资产描述 | 两宗土地整体出租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携带资格审核文件至出租方处进行审核,并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张雪,联系电话:****。 |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2025)1601沈阳市****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和平区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196.0515万元/年 | 租赁期 | 2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5346.5平方米。1号北地块:计容面积9272.5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25,建筑密度不大于60%。2号南地块:计容面积12168.2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54,建筑密度不大于55%。 | ||
租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应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将首期(即第一年)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后续费用按半年支付,承租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全额租金一次性交付至出租方账户。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押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应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押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不交付并不承担责任。协议履行期间如押金不足,承租方应无条件在押金不足之日起5日内补足押金。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承租方在租用土地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滞纳金等违约责任。承租方进行过渡性开发所需办理的有关临建、用水、用电增容、排水及设施、排污及设施、环保、燃气、采暖、消防、网络等相关事项,均由承租方自行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为助力打造和平区全新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绿色环保项目,承租方租赁该土地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场所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地块用途、性质、扩大开发利用范围或变更建设内容。 | ||
坐落位置 | 和平区****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过渡性开发利用活动,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 |
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出租底价 | 196.0515万元/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地块不涉及查封、抵押,未设置他项权利,权属清晰。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2、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3、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4、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租金发票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 6、承租方须同意并确认本公告附件材料中《“山姆北”地块过渡性开发利用监管协议》条款内容,并承诺按此执行,不得以未看到本附件合同为由,拒绝签署及拒绝办理租赁手续,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已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张雪,联系电话:****。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现场踏勘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至出租方进行审核,包括: 1、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连续执业半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承租方须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迁至沈阳市和平区(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承租方须承诺注册地迁至沈阳市和平区半年内营业额不低于4亿元,未来年营业额不低于8亿元(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4、承租方、或承租方的股东、或承租方管理的公司具有汽车相关行业经验,现运营不少于20家经销门店。目前已取得至少一家新能源汽车品牌的预授权(须提供品牌预授权文件,项目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现场踏勘确认函》(加盖公章、日期为实际踏勘日期); 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在《现场踏勘确认函》加盖出租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提交上传。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6.33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并出具交易凭证后,将该笔保证金扣除交易费后剩余保证金原路返回承租方,多退少补。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13:22:01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