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 张柱桥 电话: 150********
我中心于****上午收到贵公司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2025年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核查,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技术分当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分当中的评分标准因素的指标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质疑请求:更改质疑的问题。
质疑事项1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对投标人方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已分别对相应评审因素从一档到四档进行区****
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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