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188%)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0.16 |
挂牌价格 | 8,216.0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转让方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66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1641%)对应转让底价6162.0375万元;转让方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标的企业 22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0.0547%)对应转让底价2054.0125万元。若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转让方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是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7. 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知悉并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若因我方自身原因造成本次转让标的无法完成变更的,则视为我方违约,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4)若出现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6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5)若因本方原因导致标的企业股东变更逾期或无法完成股东变更手续,则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