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澄清(二)
各投标人:
我公司点击登录查看吉林大安风光制氢耦合生物质绿色甲醇一体化示范项目年产25万吨绿甲醇生物质气化工艺包及专有设备采购(招标编号:****),现对招标文件中以下内容澄清如下:
1、详细评审标准修改内容见下表:
招标文件中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1 | 业绩 (8分) | 1、具有1台(套)1000吨/日及以上气流床气化成功运行经验,运行压力不低于3.0MPa的投运良好业绩的1台(套)得3分,每多一台(套)增加0.5分,最高加满5分为止(提供合同复印件,若投标人主体与业绩合同主体不一致,需提供母公司公司关系证明材料) 2、具有1台(套)生物质气流床气化基本要求的转让合同业绩1台(套)得2分,每多一台(套)增加0.5分,最高加满得3分为止(附转让合同证明)。 | 业绩 (10分) | 有一台1000吨/天以上投煤量的气流床气化炉的投运业绩(附投运业绩证明),基本要求的得3分,每多一台增加0.5分,加满为止。 |
有一台生物质气流床气化工业化业绩(附业绩证明),基本要求的得2分,每多一台增加0.5分,加满为止。 | ||||
2 | 专有设备(12分) | 气化炉可靠性:在专利商授权转让的半废锅煤气化装置中: 1:是否有处理过类似于生物质煤的经验,说明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根据类似处理经验的情况介绍进行打分,相对最好的得3分;相对较好的得2~3分;相对一般的得1~2分,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2.运行情况: 连续运行周期≥350 天得 3 分, 运行周期≥250 天得 2 分, 运行周期≥150 天得 1 分。 提供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 专有设备(10分) | 气化炉可靠性:在专利商授权转让的煤气化装置中: |
气化炉制造厂商的加工制造能力 专利商合作的气化炉制造的制造能力,相对最好3分,相对较好2~3分,相对一般得1~2分 | 气化炉制造厂商的加工制造能力 | |||
烧嘴单次使用寿命≥8000 小时得 3 分; 4000 小时≤单次使用寿命<8000 小时得 2 分; 单次使用寿命<4000 小时得 1 分,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 烧嘴单次使用寿命≥8000 小时得 3 分; |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条付款方式中提到各款项比例总和为105%,错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付款比例正确,以此为准。
3、在技术方案评分(10分)中需陈述“请投标单位提供从生物质散料到制粉的综合消耗、投资、定员等参数,作为技术方案评价的参考。”
4、技术文件中有说明原料形态:装置原料专利商根据自身技术特点选择生物质收集的原包料或经过初步加工后的生物质压块料、生物质颗粒料。
5、气化室和废锅段壳体:由专利商根据各自技术特点自行确定; 激冷段壳体:堆焊Inconel625(堆焊≥6mm,实施阶段堆焊工艺需要业主确认);废锅内件材质:与合成气接触的部位堆焊Inconel625(≥1.6mm)废锅内件基材由各专利商自行确定,激冷室内件选择材质Inconel 825。
6、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P58-59页:
3.2专用设备及其他主要设备分项报价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有无内件 | 材质 | 单量/总重 | 备品备件 | 交付时间 | 备注 |
1专利设备 | 推荐供货商 | ||||||||
1-1 | |||||||||
1-2 | |||||||||
… | |||||||||
2专有设备 | |||||||||
2-1 | |||||||||
2-2 | |||||||||
… | |||||||||
3 其他主要设备 | |||||||||
3-1 | |||||||||
3-2 | |||||||||
… |
备注:上表填写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气化烧嘴、气化段、废锅段、激冷段等的分项。
7、新增技术许可费和工艺包编制费报价明细:
3.6分项报价表(格式自拟)
制粉和气化(含输送、气化、灰水处理等)两部分进行分开报价。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10页序号25“解密时间要求:30分钟以内,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现修改为“解密时间要求:自投标截止时间起30分钟以内,即****10:00时至****10:30,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
9、关于增值税专有发票税率:接受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工艺包税率6%、专有化学品13%),若各投标人增值税专有发票税率不一致,投标报价价格评分,按照不含税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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