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建领域、城市****
一、工作目标
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住建领域、城市管理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方面,重点集中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强化各方主体履约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内容
本次集中整治工作集中于住建领域、城市管理领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确保住建领域、城市管理领域在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覆盖,特别是要对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举报集中、近年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欠薪集访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排查,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包一挂”等违法行为,突出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集中整治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2.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行为;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行为;
5.专业作业承包人(劳务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劳务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行为;
6.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
7.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行为;
8.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9.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10.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行为;
1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
1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行业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的行为;
1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专业作业承包人(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行为;
15.专业作业承包人(劳务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公路工程除外)、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行为;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三)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3.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四)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2.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3.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整治自即日起至****止,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排查和整改处理三个阶段。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反映问题线索,提供违法违规行为证据。对如实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严格保密;对恶意诬告、诽谤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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