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规则,规范新增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要求,现将《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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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
挂网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增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河北、浙江、广东、贵州、新疆等省(市、区)2025年3月共同发布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价格治理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药品,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须包括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展示的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并如实提供相关办理材料,同时,须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的承诺书,须严格遵守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并出具承诺书。若申报企业药品涉嫌存在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失信情节的,须同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挂网必挂价。挂网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企业要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要求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若企业自愿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对于本规则出台前“挂网不挂价”药品,开展集中整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下同)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下同)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
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或最小制剂单位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药品挂网价格要求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不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参比制剂的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不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照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化学药其他剂型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黄标价格和最高挂网价之间的低值为计算锚点,以计算锚点的1.8倍为黄标价格。
同通用名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的3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 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照集采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照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格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格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格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数少于或等于两家的,可不适用上述色标管理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一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我省的集采中选产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采购。非供应我省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其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三条 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我省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我省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但非供应我省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我省未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照本挂网规则相关要求挂网。
第十四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照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照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且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的,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已转入不活跃区且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或未曾在我省挂网的,可按照不高于黄标价格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三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是为了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允许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采取“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采购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药品入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原则上不超过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其专业范围不对口的专科医疗机构、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较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的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低于挂网价格采购,低于挂网价格采购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实际采购价格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仅用于医保部门动态掌握,不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换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
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连续两年无交易的,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在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被采取撤网措施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两年后可予受理,按规定挂网。
第十八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对超过相应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或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九条 挂网药品价格动态管理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
价格执行。企业要按照不高于挂网价格保障挂网药品供应,存在“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置。
价格联动。在我省挂网的所有药品均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价格联动。在我省挂网的所有药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格时,企业应于三十日内主动申请调整至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格。发现未按要求联动的,暂停该药品挂网交易资格三个月,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价格上调。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分类办理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原集采中选产品价格调整。集采执行期满的原中选产品接续未中选,或相关品种不再接续采购的,原中选价格符合本规则挂网价格要求的,取消中选标识,可将原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原中选价格不符合本规则挂网价格要求,或企业拒绝将原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重新申报挂网价格。
第二十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核验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核验,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省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作价格风险标识。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对企业价格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不作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一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完善监测分析功能,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受理挂网申报时,要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和处置信息安全风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可参考本规则有关要求开展价格治理。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办法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起执行。本机关已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