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蕲春县****
澄清申请函》的回复
一、招标控制价中“污水处理服务单价上限1.77元/吨”是否含增值税
答:是。
二、请明确管网可行性付费和运维付费的结算具体依据和原则。
答:招标文件第四卷第七章第三分册价格文件中第三条报价要求已明确。
三、招标文件第50页,第46.3条中“发生临时接管情形的,甲方有权支取乙方提交的全部履约保函金额”,这里为什么是全部履约保函金额是
否应该为由于临时接管造成的损失
答:由甲方约定是全部履约保函金额。不应该为临时接管造成的损失。
四、第1.1条定义:“基础水量中从运营期第4年开始至运营期届满,不设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实际计量的污水处理水量计算。”
如何来保证第4年及以后的污水量。
答:从运营期第4年开始至运营期届满,不设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实际计量的污水处理水量计算,但如果运营期第4年至运营期满的年
平均污水处理水量低于设计规模的80%,则按设计规模的80%计算污水处理水量。
五、评分标准
原文: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
企业信誉部分:3、单一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同时具有现行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环保
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得0.5分;4、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应具有优化设计的能力,具有环境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水污染防治工
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置)至少两项的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
需要澄清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 [2007]2 号)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
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
素。”
因此,建议资格预审中已经做出的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则资质要求等不应再列为评分因素。请确认!
答:
1.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仅为获得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现评分标准内设定同时拥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环保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两项资质可得分的目的是为证明企业工程业绩
实力及管理能力,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不重复,不矛盾,没有违反(财库[2007]2号)文件的规定。
2.现评分标准内设定的具有优化设计的能力,具有环境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置)非本工
程施工必须拥有的资质要求,设立该得分项是为证明企业技术实力,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不重复,不矛盾,没有违反(财库[2007]2号)文
件的规定。
六、管网总投资已考虑相关税费,年可用性服务费公式不存在另加“应缴税费”项。
七、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不高于6%,是指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