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贰佰万元整(¥****.00元)”。
现澄清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贰佰玖拾叁万伍仟贰佰伍拾元零陆角(¥****.06元)”。
二、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为****9时整,现澄清为****9时整。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点: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企业成本分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指导精神,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投标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成本分析包括完成本项目的货物(招标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安装、安装调试费用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和服务(所有工作量及相关配套内容和全套文件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本项目某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比较的让利幅度≥20%(投标报价≤¥****.00元)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须附针对其投标报价的书面说明(成本分析、利润比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供应商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
现澄清为:(3)企业成本分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指导精神,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投标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成本分析包括完成本项目的货物(招标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安装、安装调试费用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和服务(所有工作量及相关配套内容和全套文件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本项目某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比较的让利幅度≥20%(投标报价≤¥****.00元)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须附针对其投标报价的书面说明(成本分析、利润比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供应商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文件(投标)作否决处理。
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说明”,现澄清为附件1,请各投标人自行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西.贺州)下载。
其余不变!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日期:****
附件1: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说明”
附件: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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