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 | 装货站 | 卸货站 | 交易数量(吨) | 拦标价 |
运力>物流站点>物流卸货站 | 火石咀煤矿 | 随州站(点击登录查看铁路专用线) | 30000.00 |
运输方式 | ||||
铁运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30000.00 | 30000.00 | 按元/吨支付 | 10.00 | **** 15:15:31 |
承运日期起止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 ~ **** | 点击登录查看 | 查看 1.实际承运量以发标方要求执行。结算以矿发数量为准,到厂验收数量作为比对进行数量偏差考核。 2.数量偏差考核:当月煤炭转运完毕后,矿发煤量高于到厂验收煤量且在1.2%以内,属于正常差异,不考核。如果矿发煤量高于到厂验收煤量且超过1.2%,对于超过的部分中标方应按“损失的煤量×承运煤炭出矿煤价”进行赔偿,且发标方扣除该损失部分煤量对应的运费。 3.质量偏差考核:根据发标方与矿方签订的年度合同(合同编号:BZCT2025-15)。当月到厂收到基低位热值(加权值)低于与矿方签订的煤炭经济合同基准热值4400大卡时,具体考核标准如下:按“热值偏差(甲方与矿方结算煤价+本标段中标价格)/4400大卡(元/吨)”扣除乙方该结算批次运费。 4.若因中标方自身原因导致月度运输量低于发标方月度发运计划量的60%时;当月运输量与当月计划发运量的60%为基数的差额部分按照 10元/吨考核。 5.若因中标方自身原因所承运煤炭运输数量未在规定时间达到发标方月度计划量的30%,发标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考核条款扣除当月计划量对应的履约保证金。 6.如有证据证明中标方有人为掺杂使假、换煤、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的行为,或放水、注水等改变运输重量的行为,中标方应按损失的煤量×3倍承运煤炭出矿煤价向发标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时,发标方有权解除承运合同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7.中标方不得另行采购煤炭来弥补矿发量与到厂量之间的煤量损耗差。 " data-title="考核条款">考核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