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广西栋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露
地址:南宁市****
邮政编码:530000 电话:****
广西栋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能力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对此十分重视,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实,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该项且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评审规定。
答复: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1.1条款明确要求提供“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5年4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社保包括了医保。经评审小组审查,贵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只提供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纳凭证,未提供医疗保险的缴纳凭证,因此做无效响应处理,资格审查不合格。
另外,贵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属于资格审查内容,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社保是属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澄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贵公司的这一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该项目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缺乏专业性,及擅自增设‘医保证明’要求”。
答复: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资格证明文件中已明确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为“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要求,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质疑函》所称“擅自增设‘医保证明’要求”的情况。
因此,贵公司的这一质疑事项同样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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