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延安热电厂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唐延安热电厂就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到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点击登录查看(姚店镇)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60,000
5. 发货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
6. 到货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点击登录查看(姚店镇)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 至 ****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7:46:14
四、竞价主要条款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延安热电厂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煤炭承运合同竞价公告
一、竞价须知
1.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大唐延安热电厂”/或“采购单位”)。
2.竞价竞价单位:通过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审核,符合本次竞价资格的运输单位。
3. 网上报价时间:以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要求时间为准。
4.各单位在参与竞价前,一定要深入调研运输市****
二、竞价线路及服务期限
1.竞价线路
(1)运输起点:金鸡滩煤矿,地址: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
(2)运输终点:大唐延安热电厂,地址:陕西省延安市****
2.运输方式:采用公转铁运输方式。
3.服务期限:****至****。
4.承运数量:暂估总量60000吨,以每月采购单位书面下发的计划承运量为准,无最低保底量。
5.汽车车型要求:进厂汽车为新能源车辆(如:侧翻、立翻、半挂等)
三、 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
竞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参与竞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形式报送至采购单位联系人;或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盖公章扫描发送至邮箱****@163.com或****@163.com(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闫瑜波****)。
纪检监督人及电话:刘家琪****,马岚****。
四、竞价相关要求
1.本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dtrlcg.com)。经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资质审查通过的运输单位,注册成功后在承运公告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价。
2.报价为含税运费价格(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点,增值税税率为9%)。
3.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报价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未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
(2)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竞价情形的。
(3)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4)未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单位报送本公告第三条所述相关资料。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输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情形的。
4.要求在报价备注中对报价的短倒运费、站台费、国铁费等费用进行分解。报价=金鸡滩煤矿短倒至附近集运站台费+站台费+国铁运费+延安北站台费+下游短倒费。备注:包含矿方至采购单位煤场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五、竞价保证金
1.参与竞价单位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系参与竞价单位为依法合规参与本次竞价活动而自愿提供的担保。
2.本次竞价保证金20万元(贰拾万元)。竞价单位须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保证金转入采购单位账户(并保留转款凭证进行查验),未按规定时间转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竞价单位取消其竞价资格。
3.银行付款凭证务必在用途一栏标明竞价线路,每20万竞价保证金只能对应一条线路。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姚店分理处
账户: ********
大额支付行号:****
4.此次竞价工作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单位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由竞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经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物资部确认后,到财务部办理退款。
六、竞价结果的确定
1.本条线路根据参与竞价单位的实际报价情况,由低到高确定一
家承运商为本次竞价成交单位。若出现最低报价有两家及以上单位相
同时,在采购单位纪委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竞价小组与最低报价相同单位开展竞争性谈判,以最低报价确定最终竞价成交单位。
2.竞价单位要充分考虑与大唐延安热电厂承运合作关系,原则上不允许同一家承运单位在同一期间内承运大唐延安热电厂两项及以上承运或短倒业务,若同一家承运单位在同一期间内竞价承运大唐延安热电厂两项及以上承运或短倒业务,大唐延安热电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取消竞价成交单位的承运资格。
3.第一顺位承运单位终止合同后,采购单位根据竞价结果,由低到高依次与报价在限价范围内的承运单位按照最低竞价进行谈判,谈判最终确定价格不得高于最低价。
七、承运数量质量、兑现率相关要求
1.数量要求:
(1)承运运费结算数量以到厂计量数据为依据。
(2)采购单位承担矿发数量公铁联运0.6%以内(含本数)合理途耗的煤款,超出部分煤款损失由竞价成交单位承担。合理途耗在公铁联运在0.6%~2.2%(含本数)范围内,按照单月结算周期先行扣除结算煤价对应的煤款损失;公转铁2.2%以上时,按照单月结算周期先行扣除结算煤价*2的煤款损失金额,运费不足扣除时,从履约保证金中继续扣除,仍不足扣除,则在合同周期次月继续扣减,全合同周期以总运费加履约保证金总额为扣款上限。
2.质量要求:
(1)若煤炭购销合同以到厂热值作为结算依据,承运热值以到厂化验热值数据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2)若煤炭购销合同以矿发或第三方热值作为结算依据,到厂加权热值低于矿方或第三方煤炭化验热值,若热值差在50千卡/千克以内,由采购单位承担;若热值差超过50千卡/千克时,超出部分由竞价成交单位承担,按照同周期煤炭购销结算卡价×(矿方或第三方化验热值-入厂加权化验热值-50千卡/千克)×结算量,从运费中予以扣除,运费不足扣除时,从履约保证金中继续扣除。仍不足扣除,则在合同周期次月继续扣减,全合同周期以总运费加履约保证金总额为扣款上限。
3.兑现率要求:自竞价成交通知书送达竞价成交单位次日起,由采购单位向竞价成交单位下达调运计划,竞价成交单位应按采购单位调运计划组织运输,开始起算合同期内的拉运兑现率。
自竞价成交通知书送达竞价成交单位次日起,前3天兑现量低于前3日累计调运计划量的50%、或前5天兑现量低于前5日累计调运计划量的80%,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拉运资格,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在大唐陕西公司系统冻结3个月竞价资格。因电厂原因或矿方停工停产、检修原因(需出具矿方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启动拉运的,经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可免除相关责任。
特别提示:因买方系供热企业,承担区域内保供责任,对煤炭承
运的及时性及效率性需求极高。请参与竞价单位充分评估该条拉运兑
现率要求是否符合自身承运实际情况。一旦竞价成交后,视为竞价成
交单位自愿结合该条款的约束。
八、调运相关要求及责任
1. 竞价成交单位组织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收货电厂接卸条件及政府的环保要求。司乘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及收货电厂汽车运输管理制度,运煤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全程用完整的帆布将车厢覆盖严密,进入采样区****
2.承运线路清洁能源运输量占比要求:清洁运输占比要求达100%,若竞价成交单位清洁能源运输占比未达到此标准,当月运费整体下浮10元/吨,同时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清洁能源车辆为纯电或者氢能汽车)
3.竞价成交单位负责由煤矿至采购单位的煤车组织及拉运工作,安排相关人员驻矿监装,竞价成交单位按照采购单位调运计划组织发运,配合厂、矿进行煤炭装车、煤炭验收等工作。竞价成交单位负责协调煤矿发运量,确保发运量按照调运计划兑现。若发生违反《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情形的,采购单位将按照该办法对竞价成交单位进行停用(包括“冻结”和“黑名单”)。
4.竞价成交单位负责运输车辆队伍的管理,并使用属地管理部门要求的合法车辆。竞价成交单位组织的运力信息需录入物流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承运车辆纳入统一监管,对未纳入平台监管的车辆,采购单位将禁止入厂。运输车辆必须熟知和遵守采购单位的《煤质异常管理规定》,服从煤场人员的调度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竞价成交单位承担考核责任。
5.对发生丢煤换煤、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的行为,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按“采购单位损失煤量×当月采购单位结算煤价×3”的赔偿标准向竞价成交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采购单位有权从竞价成交单位当月运费中予以优先扣除。
6.竞价成交单位在履行承运义务的过程中,严禁在承运电煤中掺杂使假,包括但不限于掺煤矸石、煤泥、煤渣、气化渣等。一经发现,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该批次电煤运费不予结算,并按“该批次电煤数量×当月采购单位结算煤价×3”的赔偿标准向竞价成交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承运单位负责汽车运输时电煤拉运车辆必须安装与大唐延安热电厂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具体要求如下:
(1)配套监控设备由竞价成交单位组织采购安装,费用由竞价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2)竞价成交单位应无条件承诺每辆运煤车辆安装配套运行的监控设备,未安装车辆不得入厂。
(3)运煤车辆必须在煤矿装煤前先在系统接单,未按要求执行电厂有权按照每车1吨进行扣罚。运煤车辆未接单直接到厂,电厂有权按照每车3吨进行扣罚。
(4)运煤车辆摄像头安装在车辆中间位置,正对车厢的摄像头在遮盖篷布位置挖洞,确保摄像头能清楚看清车厢内情况,未按要求
执行电厂有权按照每车2吨进行扣罚。
(5)在拉运途中如出现摄像头遮盖、摄像头取景位置偏移等不
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每拉运一次,电厂有权按照每车1吨进行扣罚。
(6)其他违规情况视情况进行扣吨,同一辆车反复出现以上情
况,电厂有权翻倍进行扣罚。
8.竞价成交单位有义务保存公路短倒货车装车等相关记录,以备采购单位核查。
9.竞价成交单位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九、履约保证金
1. 竞价成交履约保证金20万元(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竞价成交单位如约完成本竞价承运义务,而向采购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竞价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竞价成交单位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竞价成交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给采购单位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弥补损失。
(1)成交通知书送达竞价成交单位后(送达方式含电子送达至竞价文件载明的指定联系人邮箱、微信;邮寄送达至竞价文件载明指定联系人通信地址、或工商登记地址及联系人处;),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放弃竞价成交资格的、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2)在电煤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未加盖篷布发生煤炭抛洒、扬尘,造成采购单位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罚款由竞价成交单位全部承担);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路政、环保各方关系,给采购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运输资格。
(3)运输管理不到位,发生丢煤换煤、掺杂使假,相互之间哄抬运价,扰乱市场行为且处理不力的。
(4)不遵守采购单位及煤矿有关规定,致使发生运输管理纠纷,造成拉运矿点停止3天以上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恐吓相关工作人员的。
3.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报价截止时间到期后,
拟竞价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放弃竞价成交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4
万元。
4.因本次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竞价成交单位,该承运合同自成交通知书送达竞价成交单位时成立,竞价成交单位收到成交通知书之
日起,自愿按竞价公告条款内容及成交通知书实际履行承运合同相关义务。
采购单位在成交通知书送达竞价成交单位次日起,即向竞价成交单位下发煤炭调运计划,如竞价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满足煤炭调运计划中的拉运量及拉运时间要求,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另行组织承运竞价。
5.竞价成交单位在合同期内正常履约的,在合同期满后提交退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采购单位退款流程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事宜。
十、结算付款
1.当月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后,次月采购单位出具结算单据,竞价成交单位按照结算单出具增值税专用运输发票,经采购单位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公铁联运方式运输的,如竞价成交单位与公转铁托运人不一致时,竞价成交单位需事先将公转铁托运人单位的相关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关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向采购单位履行报备义务,方可开展公转铁托运工作。
公铁联运方式结算的,采购单位依据竞价成交单位向采购单位提供的其向托运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月度结算单中备注托运人的相关授权信息后,该结算单作为运费结算依据。竞价成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开具发票,双方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如竞价成交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向采购单位履行报备义务,自行委托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承运的,视为私自将合同承运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在月度结算时,按运费结算单价下浮20%标准进行运费核减。
2.对矿发量小于到厂验收量的情形,采购单位有权拒绝结算超出矿方量部分数量对应运费。
十一、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约定
双方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采购单位有权对竞价成交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在双方履行承运结算手续时要求竞价成交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领取清单或工资发放计划。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竞价成交单位原因造成的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而竞价成交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取消其拉运资格,终止合同,并在大唐陕西公司系统冻结其一年竞价资格。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裁定,以未结清的运费为限先行垫付被竞价成交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在向竞价成交单位支付的运费中扣减该部分款项。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仅限于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煤炭运输业务,汽车运输
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方;公铁联运方式的,如竞价成交单位需通过第三方完成铁路运输的,需事先向采购单位履行报备手续。报备后,方可通过第三方履行承运义务。
2.对于该合同范围外,竞价成交单位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采购
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第三方强行向采购单位主张权利并造成采购单位经济损失,由竞价成交单位全额赔偿。竞价成交单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他融资等业务,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由竞价成交单位赔偿,采购单位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4.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能,任何一方有权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合同签订
竞价成交单位按采购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的格式,于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炭承运合同签订。
十四、附则
1.竞价公告所涉《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大唐延安热电厂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为承运合同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签订承运合同时需竞价成交单位一并阅读签字,竞价成交单位自愿遵守上述制度相关要求。
2.本竞价公告中“标黑”部分条款,涉及参与竞价单位重要权利义务,采购单位已在竞价公告中作出重要提示。参与竞价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知晓其条款意思,自愿接受该条款相关约定。
3.本办法解释权属采购单位。
附件1:大唐延安热电厂煤质异常管理规定
1 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1.1 煤质异常的范畴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视为煤质异常;如有超出下列范围的情形被疑为异常的,经认定后,也可归为异常范畴。
1.1.1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矸石造成机械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2 汽车来煤中有大量大块煤块超过100mm造成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3 车辆严重超载,毛重超过60t。
1.1.4 有分层装车现象。
1.1.5 煤质颜色异常。
1.1.6 煤场宏观验收确认煤质异常。
1.1.7 煤质发生变化,与以往同一矿点煤质明显不同。
1.1.8 来煤造成采样装置堵塞或宏观验收发现有煤泥。
1.1.9 煤质水分过大,沿车厢滴水、沿车厢流水成线。
1.1.10 其他被认定为煤质异常情况,如现场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检测,发现同一车煤存在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或同一批次来煤现场检测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
1.2 煤质异常的处理过程
1.2.1 汽车煤到厂后,由采样人员在现场目测宏观检查,查看煤质情况和装车高度。到卸煤沟卸煤时,由煤管人员查看过衡重量、卸车情况。对于存在煤质异常的,根据车辆掺杂使假情况按照本规定5.3处罚标准执行。
1.2.2 煤质异常时,采样人员或煤管人员立即向班长汇报情况,班长到现场确认后,向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共同到现场进一步确认煤质情况。
1.2.3 燃料质检部宏观验收发现煤质可疑、分层装煤、铺底、明显人为掺杂使假或偷换煤行为时,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到场,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到场。当三方到场后由煤管人员对异常处理过程进行录像(扣吨、采样、送样过程),首先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向燃料物资部提出扣吨意见,若三方均同意,则按照意见进行扣吨(当天该批次后续车辆每车均按照该意见进行扣吨,并在煤质异常处理单上三方签字确认),并对异常部分采取人工样,当市场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均以最低热值作为结算依据,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人员在15分钟内未到场,则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视为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或承运商对采样过程无异议,同时执行“本规定5.3相关条款进行热值结算处罚”。当燃料物资部人员无法到场,由其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可电话告知其扣吨意见,再由其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处理,协商期间现场停止该批次接卸工作。当三方意见存在分歧时,由燃料物资部与供应商或承运商协商,协商期间燃料质检部停止接卸该批次来煤,最终协商意见仍不统一,则按《煤质异常管理规定》上限执行。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1.2.4 在联合采样过程中,现场人员(包括供应商或承运商)必须严格遵守我厂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
1.2.5 宏观检查发现煤堆里有明显的煤质差异(颜色、颗粒度、煤种、水分等)时,重点选择车厢底部、煤质不好的位置进行检测,同时与来煤合同热值、品质较好部位的煤热值进行对比。若同一辆车来煤热值偏差小于等于268kcal时,则认为该车煤质偏差在市场煤标准的合理范围内,可直接推入卸煤沟。若偏差超过268kcal时,由燃料质检部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在煤质异常部位进行人工取样。取样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方进行。
1.2.6 夜间来煤异常时,若采样阶段发现异常,可直接办理退煤至次日白班进行处理。若卸煤过程发现异常,联系燃料质检部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为不影响当日24点统计工作,将异常煤车卸煤进行扣吨处罚后正常过衡、打印磅单出厂。扣吨按照本标准5.3.3相关条款进行。
1.2.7 对来煤中有大块煤、石块、煤泥、滴水等情况时,现场煤管人员有权按照制度进行扣吨。扣吨情况由煤管人员在《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在每车扣吨1吨以上时,除过填写《煤质异常扣吨记录本》,还要按照要求填写《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单》。
1.3 处罚标准
1.3.1 当来煤宏观验收发现有铺底、掺杂使假时需进行人工采样时,燃料质检部应通知燃料物资部,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共同到现场确认煤质情况,当燃料物资部和供应商人员无法到场,由燃料物资部委托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进行采样(燃料物资部人员后期补签字)。采完煤样后立即送至制样间摄像头下方保存。次日对异常批次的机采样、人工样两个样分别制样、化验。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小于等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机采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市场煤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人工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长协煤人工样与机采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由燃料质检部煤质主管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燃料物资部对煤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双方部门协商处理。
制样班、化验班做好机采样、人工样的煤样留存,特别是人工样的煤样留存备查。
1.3.2 当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由煤质主管启动入厂煤热值异常流程,入厂煤热值异常处理单由燃料质检部主任审核,主管厂领导批准。
1.3.3 燃料质检部对新竞价入厂的市场煤进行机采样和人工采样(随机抽取该批次某一车进行人工采样),当其中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提醒燃料物资部对该供应商或承运商警告一次;当该合同执行期内发生第三次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再次低于合同值268kcal/kg时或干基硫分超出合同规定值时,在同一合同期限内燃料质检部拒绝接收该批次煤(三方到位及执行过程的相关要求按“5.2煤质异常处理过程执行”)。若机采样和人工随机采样任一化验热值低于合同值500kcal/kg时,燃料质检部有权拒绝接卸该合同后续来煤。
1.3.4 特殊情况下需要扣吨时,扣吨依据为:当车辆铺底小于1/10时,扣吨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10-1/5时(不包含1/5),扣吨5-1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5-1/4时(不包含1/4),扣吨1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4-1/3时(不包含1/3),吨15-2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或超过1/3时整车没收。
1.3.5 出现煤质异常情况,做扣吨处理时,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做好现场影像资料与相关资料收集,煤场主管统一保存3个月。
1.3.6 若因特殊情况必须退煤时,由煤管人员填写《退煤处理申请单》,经部门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才可办理退煤操作。
1.4 入厂煤煤质检查
1.4.1 含矸量检查:
入厂汽车煤中含矸量较大时,对异常部位进行人工采样。
1.4.2 杂物检查:
1.4.2.1入厂汽车煤中不应含有杂物(矸石以外的其他非原煤物体),对于含有杂物的车辆应责令司机清理带出煤场,同时根据杂物多少进行扣吨处理。
1.4.2.2含木块、铁丝、砖头、泥块等杂物每发现一处扣除0.1吨。
1.4.3 含水量检查:
1.4.3.1入厂煤车有滴水现象扣除0.1吨/处,有滴水成线扣除0.2吨/处。
1.4.3.2对于人为掺水车辆,视情况1-5吨。
1.4.3.3煤车在煤场内被发现恶意放水,扣除10吨,并将责任车辆纳入黑名单。
1.4.4 规定煤场扣吨权限如下:班员1吨及以下;副班长1吨至3吨及以下;主管5吨及以下;主任15吨及以下,超过15吨以上汇报主管厂领导。
附件2:点击登录查看燃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唐延安热电厂(以下简称延安热电厂)燃料市场供应商及承运供应商管理,推进阳光化采购,规避燃料采购风险,结合延安热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供应商”是指向延安热电厂销售供发电(含生物质燃料)的煤炭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销售企业、通过贸易形式销售上述煤炭的企业、承担煤炭物流运输的企业等。
第三条 根据供应商的行业类别,生产、供应、运输能力,诚信履约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分业、分类、分级管理。按行业分为煤炭购销、煤炭物流运输两个行业;按照履约诚信情况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第四条 (一)煤炭购销类供应商参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分为:一类供应商、二类供应商、三类供应商、四类供应商、五类供应商;
(二)煤炭物流运输类供应商(承运商)参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中的分类分为:一类供应商、二类供应商、三类供应商、五类供应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热电厂燃料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六)向陕西公司提交将煤炭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直接“冻结”供应商,或提交在陕西公司、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冻结”申请,或按规定申请启用供应商。
第八条 供应商的准入和审查参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供应商的评价
第九条 供应商的评价由燃料物资部负责,具体由供应商管理人员负责录入、提交评价得分。纳入统一采购范围内的基层企业,应将供应商配合接卸等情况及时反馈给统一采购单位,作为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进行整体评价的重要依据。集团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供应商参与交易情况、服务费缴纳情况等开展附加评价。
第十条 采用月度定期评价、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动态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停用,竞价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的选定、合同量分配,煤款支付顺序确定、次年年度采购计划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根据评价得分结果,将供应商评定为优质(得分≥90)、良好(80≤得分<90)、合格(60≤得分<80)、不合格(得分<60)四个信誉等级。
第五章 供应商的停用和启用
4.因欠缴平台服务费冻结的,冻结期限至服务费足额缴纳后止。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纳入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供应商黑名单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点击登录查看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陕西发电部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以下简称大唐延安热电厂)煤炭物流运输管理,规范承运服务采购行为,强化站台、堆场业务操作,根据《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物流运输管理办法》并结合大唐延安热电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物流运输管理是指煤炭运输链条中运力采购、装车、运输、站台及堆场出入库等业务中所涉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物流运输供应商(以下简称承运商)仅指通过运输工具向大唐延安热电厂提供煤炭物流运输服务的企业(不含集运站、堆场、洗煤厂等发运、储存、加工服务企业)。承运商的分类、准入、评价、使用和退出等应遵守《大唐延安热电厂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运、储存、加工等服务企业的选取按照《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运力采购管理
第四章 铁路运输管理
第五章 公路运输管理
(一)承运商应在煤矿、站台安排现场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和上下游业务协调,做好装车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到货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二)承运商应实时掌握运输车辆情况,车辆出矿前必须加盖篷布,严密遮盖,同时做好车辆封签。
(三)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偷、换煤炭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承运商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此对采购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商不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的,如煤炭高温自燃、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燃料物资部在煤炭物流运输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行为,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未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照《大唐延安热电厂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提醒、约谈、警示;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陕西公司、大唐延安热电厂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照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决策和披露程序,确保采购依法、合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附件
八、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