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选任清算组成员的公告
申请人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鄂06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受理,拟指定由同济堂公司清算组担任同济堂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相关规定,现根据工作需要,本院决定从符合报名条件的本市****
一、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于****在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医药科技开发;医药信息咨询;房地产经营开发及销售;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房屋、土地租赁;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主营业务,其主要资产位于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子湾村同济堂健康产业园内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和在建工程。其中,地块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面积57901平方米,产权证号:襄阳国用(2011)第****号,于2020年5月被抵押,抵押权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地块二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面积101299.9平方米,产权证号:襄阳国用(2013)第****号,于2020年7月被抵押给武汉清华卓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24)鄂0691民初4265号判决(已生效),确认武汉清华卓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消灭。
经初步调查,同济堂公司地块一建设规划为物流配送中心,目前地上已建成16栋3至5层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地块二建设规划为健康产品市场,建有两栋4层房屋,建筑面积123505平方米,主体框架已完工,外墙及内部装修未完成。由于同济堂科技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地块一被相关债权人占用,并对外出租给100多户商户经营调料类生意。地块二被多支施工队伍占据,施工队伍用于自行存放建筑材料或对外出租。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是已编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二级以上破产管理人(所在地为襄阳);
2.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及稳定的管理人员业务团队;
4.申报机构在全省范围内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不得超过3件;
5.近年来担任过较大规模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主要工作内容
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2.对债务人开展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的审查和确认;
3.依法开展撤销债务人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为、追缴出资等追回债务人财产工作;
4.参加债务人有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5.制定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及财产管理、变价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起草债权人会议以及向法院汇报、商请政府协调等破产程序各个环节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6.依法做好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处置价值,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7.如转入重整程序,制定或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有投资人招募的渠道和能力,并做好重整期间、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债务人的监督工作;
8.做好债务人、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信访维稳、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9.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的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团队人员的人数、执业经历和业绩;
2.近年来担任管理人参与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个案工作的特点、难点、亮点及经验;
3.如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成员后的拟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4.申报机构参与清算组成员的优势,申报机构正在担任管理人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的数量和进展情况;
5.如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成员后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6.就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不存在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承诺;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承诺;自愿承担无报酬或低报酬风险的承诺。
五、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并签章后,由申报机构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指定联系人报送(邮寄)一式三份,并备好电子版。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报名及提交资料期限截止日期****
报名地点:点击登录查看知识产权审判庭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七、清算组成员选任方式
1.在报名期限届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对参选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经费保障、报价方案等方面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分,并按总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破产案件入围前三名的申报主体;
2.对评选出的前三名中介机构,由本院司法技术处进行随机摇号选取一名,备选二名,选取的管理人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第一、第二备选成员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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