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D项目B地块4#楼和2 - 2#楼改造工程项目净化系统工程答疑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招标人对各投标人在阅读了TOD项目B地块4#楼和2 - 2#楼改造工程项目净化系统工程的招标文件后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招标文件答疑:
1、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第五节要求结束要求相关证明资料中标公示期结束前提供。一般要求为材料施工进场前提供即可,不必公示期提供。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13页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工作内容相应的资质,而招标文件3.4的⑤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均应满足3.2的要求,是否可去除此要求。
回复:具体详见:(二)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3、招标文件中P45页评分要求中各部分内容与投标工具要求上传界面不同,相关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和进度及安全相关措施技术文件上传至哪一部分?重复上传文件超500页是否算超技术标限制页码?招标文件中技术标评审因素的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要求响应情况评审,如若全部放置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总页数超过500页,建议取消页数限制或减少相关证明资料要求。
回复:1:上传至:“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重复上传属于超技术标限制页码。
3:按招标文件执行。
4、关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的业绩要求和评分标准的业绩要求,原来预公示招标文件是设置"类似净化业绩",现正式的招标文件中已更改为"医疗净化业绩",招标人可否将"医疗净化业绩"改回原来预公示招标文件的"类似净化业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中有【A********】TOD项目B地块4幢楼和2 - 2幢楼改造工程项目净化系统工程.sxszt】、【TOD项目B地块4#楼和2 - 2#楼改造工程项目净化系统工程TOD项目B地块4幢楼和2 - 2幢楼改造工程项目净化系统工程.SXZBX】以及【A********】文件夹中【TOD项目B地块4幢楼和2 - 2幢楼改造工程项目净化系统工程.SXZBX】共计三份电子清单接口,均可正常生成投标报价文件。
问题:请明确以哪一版电子清单接口为准生成投标报价文件;
回复:以"TOD项目B地块4#楼和2 - 2#楼改造工程项目净化系统工程.SXZBX"为准。
6、投标报价电子接口文件导入"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绍兴地区通用版)"制作生成的报表格式与招标文件P146 - P158中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无法确保一致;
问题:因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为样表格式,与"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绍兴地区通用版)"自动生成的报表格式中的内容无法完全一致,存在格式及文字差异,且制标软件生成的报表无法修改调整,是否按照投标报价电子接口文件导入制标软件自动生成的
报表格式即可?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中-资信评审因素表-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能力-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否包含暖通、建筑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回复:根据本项目需要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含建筑电气、自动化控制专业职称。
8、业绩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室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交(竣)工验收证明【证明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记录或交(竣)工验收证书或交(竣)工验收报告或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提供交(竣)工验收记录,还需提供完工证明并加盖业主公章】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缺其中任何一项则业绩不予认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②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业绩,需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且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投标人负责的施工内容含有净化(含洁净、超净)部分内容;验收证明材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三项证明材料项目名称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问题: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故提供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即可符合要求,是否无需额外提供完工证明?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第697、701、706、707、711、718、724、731、740等项要求提供证明资料,但未明确资料提供时间。而招标文件P81写的相关证明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也可中标公示期结束前提供"。
问题:工程量清单部分的资料要求提供时间是否与招标文件P81保持一致,为"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也可中标公示期结束前提供"?
回复:工程量清单部分的资料要求提供时间于材料送货到现场时提供。
10、招标文件P116中,“四管制冷热源一体机"的产品技术要求中,第5条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产品性能响应表”。招标文件P122,“不间断电源UPS设备"的产品技术要求中,第3条要求"投标时提供投标产品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或者面板显示图片,加盖公章,作为评标依据”。与招标文件P81"相关证明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也可中标公示期结束前提供"、招标文件P112"投标人需响应技术要求相关证明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也可中标公示期结束前提供"相冲突。
问题:请问招标文件涉及到的相关证明资料是否按照招标文件P81、P112要求"中标公示期结束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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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不冲突,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 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1、招标文件 P13 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4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⑤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均应满足 3.2 的要求” 修改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4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⑤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均应满足 3.2.①的要求”。
(三) 招标文件与本次澄清、修改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与本次澄清修改文件没有冲突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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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