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建立运行“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海船检函〔2023〕1715号)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第二次通报“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的通知》(****)及相关要求,点击登录查看对辖区船舶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对船舶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联系人:赵康,电话:****。
请涉及以下船舶检验证书超期或异常的船舶所有、经营及时申请检验,逾期不检验,将依规处置;船舶已拆解报废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检验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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