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屿派出所二次装修及室外配套改造工程(监理)
补充通知01
招标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关于南屿派出所二次装修及室外配套改造工程(监理),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关于房屋市****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条件 4.违约责任”中“(4) 本项目实行现场或指定地点点名签到制度,监理人员离岗必须办理相关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委托人同意,任何未经批准的离岗均按本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经抽查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1次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1次的,业主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按人民币1万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3次的,按人民币3万元进行罚款;超过3次的,视同长期不在岗,按照(1)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经抽查专业监理工程师1次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1次的,业主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6000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3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15000元进行罚款;超过3次的,视同未到位,按照(1)款规定支付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约或管理合同,予以清退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另按人民币8万元支付违约金。同时监理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资历资格应不低于被清退的原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扣除。”
修改为“(4) 本项目实行现场或指定地点点名签到制度,监理人员离岗必须办理相关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委托人同意,任何未经批准的离岗均按本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经抽查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1次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1次或未打卡1次的,业主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按人民币5000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3次的,按人民币8000元进行罚款;超过3次的,视同长期不在岗,按照(1)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经抽查专业监理工程师1次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1次或未打卡1次的,业主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2000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3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2500元进行罚款;超过3次的,视同未到位,按照(1)款规定支付违约金。经抽查其他监理员1次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1次或未打卡1次的,业主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1000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3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2000元进行罚款;超过3次的,视同未到位,按照(1)款规定支付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约或管理合同,予以清退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另按人民币1万元支付违约金。同时监理人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资历资格应不低于被清退的原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扣除。”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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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