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采用按年递增方式计算,每满一整年,年租金相应递增不递增。 (2)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年租金一次性交纳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结算,承租方应于每年开始的前五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3500元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②妥善使用租赁物,避免损坏;③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所有费用,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交还租赁物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若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未结清费用,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退还承租方。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未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其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若押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 5. 装修期 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60天的装修期(不计入租赁期),用于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布置。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6. 其他特殊约定 详见附件《承租相关条件》 注:除本公告已约定内容外,其余未约定事项均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