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国道乐清至温州****
第一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款和第2.3款的规定,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鉴此,发布第一号补遗书,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及时下载本项目相关文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中投标函格式与投标工具中的投标函格式不一致,现以投标工具中的投标函格式为准,其中工期为两段工期的合计,即180日历天;“7、 (其他补充说明)”需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
2、招标文件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的注,增加“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含有一级及以上公路绿化施工内容的项目,且承担的施工内容满足上述所有业绩要求的,予以认可。”
|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 ****09时30分 |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09时30分 |
| 开标时间 | ****09时30分 |
| 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 ****09时30分 |
(以下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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