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项目属性:货物类项目
投标人所投内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不得有负偏离。
本项目中的电梯为核心产品。
第一部分 项目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蠡园开发区部分社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
1.2项目建设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1.3实施范围:电梯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等。
设备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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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小区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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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箕山社区大箕山家园 |
台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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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隐秀苑社区隐秀苑 |
台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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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湖社区湖滨北苑 |
台 |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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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计 |
65 |
三、设备安装规格参数表详见清单附件
四、电梯功能配置要求
1.电梯装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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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电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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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梯类别 |
客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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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厅门装置 |
1)厅门材质:所有层均为发纹不锈钢且厚度不低于1.5mm(单一金属板材) 2)门套材质:所有层门套均为发纹不锈钢 3)门套规格:小门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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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轿厢装置 |
1)轿底材质:PVC地板,要求耐磨、防滑、阻燃 2)轿厢壁、轿门材质:发纹不锈钢板且厚度不低于1.5mm(单一金属板材) 3)轿厢顶材质:标准吊顶,有足够亮度LED照明,带出风口,通风装置(采用隐蔽式风扇),材质选用发纹不锈钢。轿厢灯及风扇具有自动节能功能。 4)轿厢操控盘:电梯外罩及轿内指令按钮要求为触摸式微动型不锈钢按钮,按钮指示一体型,轿厢内及厅门口显示器为段码数显(显示层数及运行方向) 5)厅外召唤盒:不锈钢面板、微触按钮、按钮指示一体型、显示层数及运行方向。 (消防迫降开关)。 6)开门方式:自动中心开门(轿厢不贯通) 7)门地坎:要求为硬质铝合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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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 |
按设计要求,满足验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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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电梯轿厢侧导轨型号选用T89/B,反绳轮采用铸铁材质,对重块采用铸铁材质。 |
2.电梯配置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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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 |
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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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门机 |
门机系统采用VVVF变频门机,国际知名电梯企业制造,或原厂原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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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保护系统 |
光幕光束≥150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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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曳引机 |
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国际知名电梯企业制造,或原厂原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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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控制系统 |
微电脑变频变极调速(VVVF)。32位微电脑主板,电脑主板主要元器件、柜内主要电气元件如变频器、接触器、继电器、主电源开关要求国际知名品牌,或原厂原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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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部件 |
极限开关、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光幕等安全部件要求国内知名企业或合资企业制造且品质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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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部件 |
要求国内知名企业或合资企业制造且品质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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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寿命 |
要求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
3.电梯功能要求
除标准功能外还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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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功能要求 |
序号 |
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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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车在非门区报警功能 |
31 |
位置异常自动校正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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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目的层按钮闪亮功能 |
32 |
厅轿门旁路检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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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载报警功能 |
33 |
厅外检修显示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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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载保护功能 |
34 |
超速机械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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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满载直驶运行功能 |
35 |
待机定期自检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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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门异常自动选层功能 |
36 |
轿顶检修操作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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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轿内超载指示功能 |
37 |
超速电气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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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层高自测定功能 |
38 |
电动机过载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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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动机过热保护功能 |
39 |
门过载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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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关门时间超常保护功能 |
40 |
运行次数显示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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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梯服务支援系统 |
41 |
同步电机磁极码自学习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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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轿内通风自动控制功能 |
42 |
警铃报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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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反向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
43 |
停电应急照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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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故障低速自救运行功能 |
44 |
机房调试操作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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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故障自动存储功能 |
45 |
开门时间自动控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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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泊梯功能:1层 |
46 |
消防迫降功能: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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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启动补偿功能 |
47 |
轿内照明自动控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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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智能辅助制动功能 |
48 |
对讲机通讯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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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门时间自动调整功能 |
49 |
电动机空转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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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无呼自返基站功能:1层 |
50 |
轿内慢速运行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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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抗电磁干扰功能 |
51 |
抱闸动作双安全检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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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底坑对讲机通讯功能 |
52 |
同步电机磁极码自学习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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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无效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
53 |
智能光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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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故障自动检测功能 |
54 |
电梯服务支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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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门按钮灯点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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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门停止运行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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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集选控制:全集选控制运行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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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消防员专用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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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无线五方通话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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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数字接口(预留视频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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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服务支援系统备注:实现电梯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和远程管理。核心功能包括故障预警、实时数据采集、维保监管等。
4.电梯基本要求
4.1标准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药监局13号令)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企业标准Q/KOS000326-2022)
《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88)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GBJ310-88
《电梯实验方法》GB10059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N115、GB16899
《电梯电气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B50182—93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IEC标准
江苏省消防部门的条例及相关的中国国家消防规范
电力供应部门的供电规章条例和国家现行其他规范、标准。
以上规范、标准若与最新规范、标准相冲突的以最新规范、标准为准。
4.2投标货物应为本企业该类电梯新型或先进的产品。
4.3整机性能要求
电梯整机性能符合GB/T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的规定。
4.4安全设施要求
电梯的安全设施、限速器、安全钳装置和缓冲器符合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7588-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
4.5电梯的可靠性
电梯的可靠性应符合GB/T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的规定。
4.6电气安全要求
电梯的电气安全要求符合GB/T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4.7电梯的其他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电梯的电气装置还应符合GB50310-2016《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投标电梯的其他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0058-2023、GB/T10059-2009、GB7588-2020和GB10060--2011、GB50310-2016等电梯相关标准要求。
5.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5.1验收标准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企业标准Q/KOS000326-2022)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2011)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的电气安全要求及电梯的可靠性应符合GB/T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的规定。电梯的电气装置还应符合GB50310-2002《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投标电梯的其他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等相关标准要求。电梯的安全设施、限速器、安全钳装置和缓冲器应符合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5.2验收程序
验收分卖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A.出厂检验
卖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卖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B.安装调试检验(卖方自检)
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卖方应做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对招标货物的具体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买方。
C.最终验收
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通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验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 即为买卖双方对电梯的最终验收合格,并在颁发电梯使用证的七日内按合同约定完成电梯交接手续并提供竣工蓝图。
6.技术服务要求
6.1安装和调试
6.1.1由卖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
6.1.2卖方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买方提供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6.1.3卖方应负责联系建筑劳动安全和技术监督部门、商检部门,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办好电梯验收有关手续,负责办理好电梯使用证后移交给买方。
6.2技术培训
6.2.1卖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对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操作、设备维修、保养等技术的现场培训,直至买方的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卖方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3维保服务
6.3.1提供产品全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包”(包退、包换和包修)。质保期:不少于3年(自设备验收合格后起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负责按相关维保规范的规定免费定期维保(包含但不仅限于每月不少于两次的保养);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卖方在接到买方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在保修期结束前1个月,要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
6.3.2卖方有责任在电梯使用地指定电梯生产厂家维护保养,在必要时对电梯进行维护或修理。无论在质保期内或在质保期过后,检修人员的响应时间应不超过30分钟。维保点检修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时,卖方应负责电梯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问题。
6.3.3若供货方不再生产或代理该产品,必须事先与买方做好维保交接手续。
7.投标时需提供的技术资料
7.1提供电梯系统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规格、额定值、参数和尺寸清册。
7.2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产集成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元器件、设备等的名称及制造厂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书、原产地证明文件。
7.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电梯系统工程的完善施工组织管理、电梯施工工程进度表。
7.4投标文件中提供保修期内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工具、消耗品等,并在投标书中列出清单,提供名称、用途和制造厂,以及供货价格。此项价格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7.5投标文件附有保修期后一年内的本机型易损件、零配件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使用部位、产地和价格,备品备件需有10年以上的供货保证。此项价格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8.供货时提供的技术资料要求
卖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以下中文技术资料每梯两套,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中:
(1)产品验收标准
(2)技术说明书
(3)使用说明书
(4)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线路原理图
(5)零部件目录
(6)备品备件、易损件清单
(7)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
(8)原装进口设备的海关报关单
(9)电梯使用证和电梯验收报告
(10)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9.专用工具
卖方应提供一套维修所需的专用的工具及其清单。
10.备品备件
卖方应提供设备在质量保证期过后一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其清单(含价格清单,但其价格不含在投标报价中),并且备品备件需有10年以上的供货保证。
11.其他要求
11.1本工程为全包工程(即交钥匙工程),本项目投标总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招标的深化设计、电梯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首次检测、税金、电梯井道改造、预埋件改造、为电梯安装增加的零配件和零星工程费、施工期间(试运营期间)临时开电梯、监控与第三方通话、物联网设备、成品保护与设备损坏维修及更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税费等,从项目中标起到项目正式交付以及质保期的常规保养费用、电梯年检、免费维护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的调价风险因素)。
11.2 生产及安装周期:合同签订生效后45日历日。
11.3 本项目必须按招标人指定的日期内安装调试并投运。
11.4 验收标准为所供设备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安全检测
11.5交货安装结束期限:按采购单位指定的日程供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交付使用。
11.6 提供产品全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包”(包退、包换和包修),质保期要求为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负责按相关维保规范的规定免费定期维保(包含但不仅限于每月不少于两次的保养);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卖方在接到买方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在保修期结束前1个月,要对货物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与保养。
11.7中标后,须向采购单位提交外呼、轿顶、操控盘、地板等个性化部件、附件的样品或样本,以便选择和批准。
11.8 卖方必须书面承诺所提供的设备均为正宗原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上所有需求,不得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文件处理。
第二部分 有关说明
投标总报价包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所有产品及其配件、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从项目中标起到项目正式交付以及质保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中国境外的产品不在本项目的报价范围。
本项目中如有被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投标人必须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技术偏离请于投标偏离表中说明。
本项目合同履行地点:无锡,具体地点以合同书约定为准。中标方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将本项目中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包括可能的分布范围),并分地实施安装调试。
质量及验收: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如有质疑,以相关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如产生检验费用,则该费用由过失方承担。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如有涉及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在履约验收中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开标后,投标人须自行准备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无线网络)登录“苏采云”系统,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解密后,在评标过程中保持在线,等待评标委员会的询标和评标结果,中途不得离开。如未按要求应答,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三部分 款项支付
详见合同。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本项目中如有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要求的,应当按《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执行。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中标(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项目中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属于清单中打★品目的),只能选择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报价。
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本项目中如有涉及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应当按《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3〕7号)文件执行。招标(采购)文件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采购人均以《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提出的指标、标准为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应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服务。
有关中小企业政策,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的相关内容可详见本文件其他章节。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采用合同融资形式,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
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函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根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凭据,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保函, 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采用电子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操作可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
本项目中如有涉及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七种软硬件的,投标人不得违反财政部、工信部共同发布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七种软硬件的需求标准。《需求标准》详见财库〔2023〕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在满足《需求标准》的前提下,如招标文件中有其他要求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在履约验收管理时,可对所提供的七种软硬件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
根据苏财办购〔2024〕1号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本项目中如有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如非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优先提供符合推荐性标准的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或者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项目中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