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标准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是否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水源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落实计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乙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 | 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等一致性;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人员是否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10人;仪器设备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检测单位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的问题;是否存在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检测活动;无相关标准的,是否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确认后实施;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
|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动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
| 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
| 5 | 对需要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是否具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准许可;已经取得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许可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批建是否相符;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是否制定应急度汛方案,落实应急度汛措施;水利部和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有关批复文件的其他要求 |
| 6 | 对需要申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对水文监测影响的补救措施是否落实;相关补救措施是否符合水文监测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补救措施完成时限是否满足要求;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水文测站情况;批复文件的其他要求事项 |
| 7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采砂现场是否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等现场监管制度;有无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治理河道,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
| 8 | 对围垦河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 | 围垦河道是否经审批;围垦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
| 9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项目立项层级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 10 |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安全设备管理情况;危险作业管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情况 |
| 11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况;是否分水源、分用途,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时,是否存在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情况;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是否回收利用;国家或省要求开展的节约用水方面其他检查内容 |
| 12 | 对需要申请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 |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及撤销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水文测站的设立地点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水文测站测验设施是否满足水文监测相关规范标准;水文测站是否有专业人员运行管理;批复文件的其他要求事项等 |
| 13 |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4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 15 |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已确定的生态流量值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
| 16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到位;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到位;“三类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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