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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招标公告(原标题:河北省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河北邯郸 全部类型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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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河北省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标准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是否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水源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落实计量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乙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

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等一致性;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人员是否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10人;仪器设备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检测单位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的问题;是否存在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检测活动;无相关标准的,是否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确认后实施;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动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4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是否越权审批、超类别审批;是否符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建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5

对需要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是否具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准许可;已经取得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许可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批建是否相符;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是否制定应急度汛方案,落实应急度汛措施;水利部和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有关批复文件的其他要求

6

对需要申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对水文监测影响的补救措施是否落实;相关补救措施是否符合水文监测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补救措施完成时限是否满足要求;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水文测站情况;批复文件的其他要求事项

7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采砂现场是否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等现场监管制度;有无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治理河道,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8

对围垦河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

围垦河道是否经审批;围垦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9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项目立项层级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10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安全设备管理情况;危险作业管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情况

11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况;是否分水源、分用途,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时,是否存在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的情况;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是否回收利用;国家或省要求开展的节约用水方面其他检查内容

12

对需要申请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及撤销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水文测站的设立地点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水文测站测验设施是否满足水文监测相关规范标准;水文测站是否有专业人员运行管理;批复文件的其他要求事项等

13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办监督〔2021〕195号)

1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水总〔2020〕3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 631.1~SL/T 631.4-202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5~SL 639-2012)

15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已确定的生态流量值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16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412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具体由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到位;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到位;“三类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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