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采购量 | 公司主体 | 是否送样 | 对供应商附言 |
|---|---|---|---|---|---|---|---|---|
| 1 | 铝单板 物料描述:3mm厚铝单板,加油站顶棚为红色,其他部位为高光白,表面喷涂工艺为氟碳喷涂,铝板图纸需进行深化设计;报价须包含加工费。 | 3mm | 1500平方米 | 不送样 |
铝单板材料均须符合相应国标要求,进场时附带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以上数量是估算数量,分批次供货,实际供应数量:甲方根据工程实际和乙方报价等综合情况,确定具体数量;结算数量按照实际验收合格数量进行结算 。
1.1该含税单价(以下简称“该单价”)为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场最终结算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费、加工费、运费、装车费、深化设计费、承兑贴息费用及税金。
1.2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不含税单价不做调整。如税率发生变化时结算需以最新国家规定税率为依据,计算含税单价作为最终价格。如乙方单方面变更价格,改变供料厂地,均属乙方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拒付所欠乙方材料款,同时乙方不得参与甲方以后的材料招标和采购,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相应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⑴、因材料价格上涨给甲方增加的成本;⑵、甲方因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⑶、甲方因与乙方的相关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等。
1.3甲方采取银行转账、六个月(不贴息)银行承兑、六个月供应链金融票据进行付款。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以买方出具的有效开票信息为准。在未收到发票情况下不付款。
1.4无预付款,每月20日对账确认结算数量(实际结算数量以运至甲方工地,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甲方根据对账数量开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三个月内支付70%相应货款,六个月内支付至97%相应货款,剩余3%相应货款作为质保金,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信息来源:https://www.daqihui.com/go/bcpcrm/rest/api/quotation/inquiry/queryDetail?opportunityId=********4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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