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长治市****
工程地点: 长治市潞州区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
证书编号: 编号:A****、B****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设计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承包人(勘察人): 山西晋恒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签订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设计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联合牵头单位)
承包人(勘察人): 山西晋恒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长治市****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本工程招标文件。
1.5 承包人投标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承包人的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及当地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规模、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长治市****
设计阶段: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工程规模:新建滨湖大道、久实大街、大学路、望湖东路四条道路。
滨湖大道(高新大道-久实大街)全长约 1.97 公里,等级为城市****
路,南起高新大道,北至久实大街,道路红线宽度 50 米。
久实大街(滨湖大道-西二环路)全长约 1.73 公里,等级为城市****
路,西起滨湖大道,东至西二环路,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
大学路(滨湖大道-西二环路)全长约 1.84 公里,等级为城市****路,
西起滨湖大道,东至西二环路,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
望湖东路(高新大道-久实大街)全长约 2.2 公里,等级为城市****
南起高新大道,北至久实大街,道路红线宽度 30 米。
新建初期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为 4000m³。
勘察设计内容:勘察报告、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调蓄
池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
第五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5.1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5.2 地形图(电子版);
第六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6.1 勘察成果文件 4 套 按照甲方合理要求
6.2 初步设计文件 8 套 按照甲方合理要求
6.3 施工图设计文件 8 套 按照甲方合理要求
第七条 费用
7.1 本合同勘察、设计费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中的规定为计算依据,经公开招投
标确定,本合同费用(含税)为:人民币伍佰贰拾肆万叁仟肆佰元整(小写:
524.34 万元),其中:勘察费为人民币捌拾万伍仟捌佰元整(小写 80.58 万元);
设计费为人民币肆佰肆拾叁万柒仟陆佰整(小写:443.76 万元)。
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编制费、差旅费、调研费、税金及保险等乙方为履行本
合同约定义务所需支付的所用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因本合同另行向勘察设计人支付
任何费用。
7.2 勘察设计人给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 普通 (普通/专用)发票。发
包人开票信息为(根据开票需要填写):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70676E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
电话:0355–****
开户行:农行长治潞丰支行
账号:****12543
7.3 勘察设计人按照约定提供等同金额的合法发票的同时,需提供本公
司准确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账 号:********
行 号:****
发包人将勘察设计费转入上述账户视为完成支付义务,勘察设计人需要
变更收款账户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并加盖勘察设计人公章,否则,发包
人按照以上信息支付款项后,视为发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发
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以银行转账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8.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8.2.1第一次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过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50%,计:262.17万元。
其中设计费为221.88万元(占设计费用总额50%),勘察费为40.29万元(占勘察费用总额50%)。
8.2.2第二次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40%,计209.736万元
其中设计费为177.504万元(占设计费用总额40%),勘察费为32.232万元(占勘察费用总额40%)。
8.2.3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全部剩余部分勘察设计费,计:52.434万元。
其中设计费为44.376万元(占设计总费用10%),勘察费为8.058万元(占勘察费用总额10%)。
8.2.4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用后,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向勘察人(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相应费用,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
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可以顺延交付设计文件期限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开始设计工 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双方对本合同的付款条件,达成共识并做如下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政府专项拨款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但因政府资金拨付延迟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时,不构成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勘察设计人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9.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6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承包人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
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国家法定权威机构认定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本合同标的额为限。
9.2.3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3承包人联合体(勘察人)责任
9.3.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承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9.3.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提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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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9.3.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9.3.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9.3.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验收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
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十二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及承包人联合体各四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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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名称: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佳奇
地 址: 山西省长治市****
街36号
邮政编码: 046000
邮政编码: 300051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022-****
开户银行: 农行长治潞丰支行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银行帐号: ****12543
银行帐号: ****676676
承包人联合体(勘察人): 山西晋恒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
晋安东街2号昊和创客营一层
邮政编码: 030000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敦化南路支行
银行帐号: ********
年 月 日
10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长治市****
工程地点: 长治市潞州区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
证书编号: 编号:A****、B****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设计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承包人(勘察人): 山西晋恒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签订日期: 2025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 (设计人):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 (联合牵头单位)
承包人 (勘察人): 山西晋恒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单位)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长治市****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本工程招标文件。
1.5 承包人投标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承包人的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及当地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规模、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 长治市****
设计阶段: 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工程规模: 新建滨湖大道、久实大街、大学路、望湖东路四条道路。
滨湖大道(高新大道-久实大街)全长约 1.97 公里,等级为城市****
路,南起高新大道,北至久实大街,道路红线宽度 50 米。
久实大街(滨湖大道-西二环路)全长约 1.73 公里,等级为城市****
路,西起滨湖大道,东至西二环路,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
大学路(滨湖大道-西二环路)全长约 1.84 公里,等级为城市****路,
西起滨湖大道,东至西二环路,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
望湖东路(高新大道-久实大街)全长约 2.2 公里,等级为城市****
南起高新大道,北至久实大街,道路红线宽度 30 米。
新建初期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为 4000m³。
勘察设计内容: 勘察报告、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调蓄
池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
第五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5.1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5.2 地形图(电子版);
第六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6.1 勘察成果文件 4 套 按照甲方合理要求
6.2 初步设计文件 8 套 按照甲方合理要求
6.3 施工图设计文件 8 套 按照甲方合理要求
第七条 费用
7.1 本合同勘察、设计费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中的规定为计算依据,经公开招投
标确定,本合同费用(含税)为: 人民币伍佰贰拾肆万叁仟肆佰元整(小写:
524.34 万元),其中:勘察费为人民币捌拾万伍仟捌佰元整(小写 80.58 万元);设计费为人民币肆佰肆拾叁万柒仟陆佰整(小写:443.76 万元)。
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编制费、差旅费、调研费、税金及保险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支付的所用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因本合同另行向勘察设计人支付任何费用。
7.2 勘察设计人给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 普通 (普通/专用)发票。发包人开票信息为(根据开票需要填写):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70676E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
电话:0355–****
开户行:农行长治潞丰支行
账号:****12543
7.3 勘察设计人按照约定提供等同金额的合法发票的同时,需提供本公司准确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账 号:********
行 号:****
发包人将勘察设计费转入上述账户视为完成支付义务,勘察设计人需要变更收款账户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并加盖勘察设计人公章,否则,发包人按照以上信息支付款项后,视为发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发
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以银行转账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8.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8.2.1第一次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过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50%,计:262.17万元。
其中设计费为221.88万元(占设计费用总额50%),勘察费为40.29万元(占勘察费用总额50%)。
8.2.2第二次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40%,计209.736万元
其中设计费为177.504万元(占设计费用总额40%),勘察费为32.232万元(占勘察费用总额40%)。
8.2.3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全部剩余部分勘察设计费,计:52.434万元。
其中设计费为44.376万元(占设计总费用10%),勘察费为8.058万元(占勘察费用总额10%)。
8.2.4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用后,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向勘察人(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相应费用,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
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可以顺延交付设计文件期限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开始设计工 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双方对本合同的付款条件,达成共识并做如下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政府专项拨款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但因政府资金拨付延迟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时,不构成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勘察设计人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9.1.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6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 承包人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
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国家法定权威机构认定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本合同标的额为限。
9.2.3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3承包人联合体(勘察人)责任
9.3.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承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9.3.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提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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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9.3.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9.3.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9.3.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验收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
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十二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及承包人联合体各四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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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承包人名称: |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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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地 址: | 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街36号 | 地 址: | 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
| 邮政编码: | 046000 | 邮政编码: | 300051 |
| 电 话: | 0355 - **** | 电 话: | 022 - **** |
| 传 真: | | 传 真: | 022 - **** |
| 开户银行: | 农行长治潞丰支行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天津市兰州道支行 |
| 银行帐号: | ****12543 | 银行帐号: | ******** |
| 承包人联合体(勘察人): | 山西晋恒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委托代理人: | | | |
| 地 址: | 山西省太原市****晋安东街2号昊和创客营一层 | | |
| 邮政编码: | 030000 | | |
| 电 话: | 0351 - **** | | |
| 传 真: | 0351 - **** | | |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敦化南路支行 | | |
| 银行帐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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